索 引 号 | H001/2024-82666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707号
申请人姚某国。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姚某国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同年10月2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认为2011年1月26日位于萧山区新塘街道某村某组某户的家中,属于合法配套附房(400平方面积)被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送达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3.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5.送达的《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被申请人通过检索查找,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对以上申请人合法配套附房(400平方面积)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五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2023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同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年10月24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请求依法维持。
经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对拆除萧山区新塘街道某村某组某户合法配套附房作出的“1.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送达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3.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5.送达的《强制执行决定书》”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未查询到对萧山区新塘街道某村某组某户合法配套附房拆除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日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检索记录、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并据此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依复〔2023〕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