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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4-82638 成文日期 2024-11-01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3〕475号
申请人:韩某英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韩某英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4-11-01 10: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475号

申请人韩某英。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韩某英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申请人申请,本案自2023年9月5日中止审理,同年11月17日恢复审理。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及2019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申请人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某弄某号房屋所坐落的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行为、撤销原萧山市土地管理局于1998年12月31日做出的萧国用(98)字第170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涉及申请人房屋坐落的集体土地部分的行政行为。义桥镇政府承诺妥善处理申请人家房产被拆事宜,申请人一家多次与各部门领导沟通,希望能够得到妥善解决。2023年7月18日,申请人一家与义桥镇政府城建办工作人员赵某兴约好到义桥镇政府处,就2017年被违法拆除的房屋剩余部分损坏价值进行评估。之前这件事情一直是义桥镇党委书记陈某在牵头协调,但是拆掉的房屋迟迟没人回应到底如何处理。申请人一家到镇政府后,想顺便问一下陈某书记有没有进展。陈某书记刚好在办公室,当时说叫申请人找城建主任裴某国,申请人告诉他裴某国总是推托,想叫他帮忙协调一下,双方是在正常交谈的,申请人并未对陈某进行纠缠。但是旁边两个工作人员就走过来要拖申请人的丈夫张某兴出去,对他进行拉扯。张某兴身患癌症身体虚弱,被他们拉扯过程中心情紧张加上身体不适就倒在地上。申请人的女儿手机被抢走了,几个工作人员过来拉扯申请人,对方来了很多人挤来挤去,申请人站不稳怕摔倒出于本能想抓住边上的人不要倒下去才抓到他们,并非故意要抓他们。申请人因为对方的拉扯磕到门框,身上多处撞伤。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事实是错误的。申请人及家人多年来一直在等待政府给予妥善解决问题,当天仅是想向牵头处理被违法拆迁房屋事宜的领导陈某询问事情进展,见到领导多说几句话就被定性为对其纠缠。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房屋被强拆要妥善解决也应当是领导工作的一部分,并未影响他正常工作。至于认为申请人一家的行为导致政府办公区域秩序混乱更是错误的,该事情的主要原因是多名工作人员涌过来抢夺申请人女儿手机及推搡拉扯申请人及丈夫所致,申请人是在被多人拉扯推搡过程中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可能有抓到对方,但是并无扰乱秩序的故意。作为正常的政府办公区域,在陈某书记办公室门口及五楼均有摄像头且应当能够正常使用,能够真实反映客观情况,但是申请人要求看当时现场的监控录像被拒绝了。而申请人的手机在未提供密码且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手机中保存的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视频、照片、录音资料全部被删除了,申请人的胳膊和膝盖等处因为被拉扯推搡磕到门框至今淤青未散,申请人的女儿因当天被摔伤现在确诊为骨折,丈夫因此事件病情加重,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及家人受伤情况却置之不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并未全面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未考虑义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人采取的抢手机、推搡、拉扯等不当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致使对申请人所作处罚不当。故申请人特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政府能够查明事实,撤销不当的行政处罚,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申请人女儿与赵某兴的通话记录、光盘及录音资料整理;3.申请人女儿与租户的聊天记录截图;4.申请人受伤的照片;5.医院诊断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7月18日上午,被申请人所辖义桥派出所接裴某国报警称有人在义桥镇人民政府扰乱秩序。经调查,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属情节较重。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职权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发生于杭州市萧山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事实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案现已查明,2023年7月18日上午,张某清、申请人、张某兴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五楼党委书记陈某办公室内,因申请人家房子被征迁一事,纠缠党委书记陈某,致陈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义桥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期间,张某清实施脚踢纪委书记方某,申请人实施用手抓伤劝说人员朱某丽、韩某水的手臂、并用手拉扯韩某水的衣领,张某兴自行躺地后,实施用脚踢裴某国腿部的行为。前后持续30分钟左右,期间,导致政府办公区域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三、情节裁量方面。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以暴力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可以认定其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情节较重。四、程序合法性方面。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行政处罚拘留执行回执;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6.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7.张某清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8.韩某英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9.张某兴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0.王某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1.韩某水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2.谭某元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3.方某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4.朱某丽询问笔录、身份信息;15.陈某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6.邢某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7.朱某丽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8.裴某国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19.方某辨认笔录;20.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照片;21.谭某元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 、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22.裴某国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 、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23.方某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 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24.朱某丽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25.韩某水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26.行政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27.视听资料说明、视听资料(张某清拍摄)2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说明、视听资料(邢某提供)29.物证发还清单。

经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并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3年7月18日上午,被申请人所辖义桥派出所接裴某国报警称有人在义桥镇人民政府扰乱秩序,遂于当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3年7月18日上午,张某清、申请人、张某兴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五楼党委书记陈某办公室内,因申请人家房子被征迁一事,纠缠党委书记陈某,致陈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在义桥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期间,张某清实施脚踢纪委书记方某,申请人实施用手抓伤劝说人员朱某丽、韩某水的手臂、并用手拉扯韩某水的衣领,张某兴自行躺地后,实施用脚踢裴某国腿部的行为。前后持续30分钟左右,期间,导致政府办公区域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属情节较重,遂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及申辩后,于同年7月18日作出了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本案发生于杭州市萧山区,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以暴力、威胁、自残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属情节较重。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另,被申请人在办案中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3]06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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