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4-82536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倪叶兵、葛秋福、葛增友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9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5738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倪叶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14日10时15分许,倪叶兵驾驶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区利华路派出所东侧非机动车道处发生事故,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3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278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葛秋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25日08时37分,葛秋福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进化镇云飞村葛氏宗祠地方,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其他图片资料、现场照片、车管所证明材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 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萧山分局进化派出所地址:进化镇葛云飞路958号。
本案办案民警张警官、童警官 电话0571-8245407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30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624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葛增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04日17时12分,葛增友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进化镇白曹线平阳村村口地方,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 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 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萧山分局进化派出所地址:进化镇葛云飞路958号。
本案办案民警张警官、童警官 电话0571-8245407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