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96/2024-82336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发布机构 | 北干街道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有效性 |
安徽植物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一、安徽植物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安徽植物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植物说(浙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成立于2019年07月30日,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朱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P45K8U,现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铜陵路与金山路交叉口东南侧。
二、奖励发放情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本机关”)与贵公司于2021年2月9日签署《北干街道“5213”计划项目招引落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就“植物说”植物健康饮料研发&新零售项目招引落地事宜达成约定。《协议书》签署后,经贵公司申请,本机关审核确认后,依约向贵公司提供快速启动资金28万元。
三、事实与理由
本机关系负责项目扶持资金发放的实际职权部门,具有做出相关决定的法定职权。
经本机关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贵公司未经本机关同意,擅自于2023年9月21日变更注册地址,从原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富业巷23号浙江民营企业发展大厦2幢703-48号,变更至现注册地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铜陵路与金山路交叉口东南侧。
根据《协议书》第4.1条约定,《协议书》签订后五年内,未经本机关同意,贵公司将公司注册地址、纳税地址迁离北干街道,本机关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贵公司退还全部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四、具体决定
根据本机关与贵公司于2021年2月9日签署《北干街道“5213”计划项目招引落地协议书》,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一、本机关与贵公司于2021年2月9日签署的《北干街道“5213”计划项目招引落地协议书》自2024年10月20日起解除;
二、请贵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快速启动资金28万元缴存至指定账户(开户行:萧山农商银行城北支行;账户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账号:201000010677464)。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退还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北干街道办事处
2024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