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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市监空)冒撤登字【2024】第1015-1号
当事人:杭州稷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QYQ7K
住所: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770室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27日成立,提交的材料中,监事丁克俭于2015年6月9日因身份证丢失,在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塔湾派出所报失并补办了身份证,使用的是其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0-2030的复印件,未使用2015年6月9日办理的有效期限:2015-2035身份证复印件。丁克俭未授权给他人或组织投资成立当事人公司;当事人登记档案资料03页《联络员信息》、06页《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中监事是无签字处的,只需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丁克俭提供的亲笔签名与当事人登记材料上的丁克俭签名笔迹出入较大,不符合书写常规字迹,故该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涉及丁克俭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本局予以采信。丁克俭身份证丢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当事人监事,当事人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其身份证明是无效状态,为冒名设立登记(备案)。本局于2024年8月14日公告了当事人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基本情况,在六十日内未收到相关问题的反映。
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提交虚假设立登记材料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6年5月27日设立登记(备案)丁克俭身份信息。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