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4-82198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有效性 |
杭州司莱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沈晓杰与你单位支付赔偿金争议一案,我委已于2024年9月14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4)413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司莱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沈晓杰违法解除赔偿金2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