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5/2023-75913 成文日期 2023-08-04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萧综法〔2023〕4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及公务出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5 10: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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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及公车使用效率,按照《杭州市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萧山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以及《萧山区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对《萧山区城市管理局公务用车及公务出行管理办法》(萧城管〔2020〕7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4日

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及公务出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务车辆的日常使用和管理,提高监管效能及公车使用效率,按照《杭州市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萧山区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以及《萧山区公务出行及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经萧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萧山区财政局批准的我局行政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等公务车辆以及局属执法管理使用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局下属环境卫生保障中心、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市政绿化养护保障中心等事业单位需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局计财装备科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补贴区域以外的区域不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四条 车辆使用范围,用于我局在实际工作中担负的行政执法执勤,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执法执勤、督察检查、大型活动保障等。

(二) 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三) 运送机要文件、涉密载体、数量较多的公务装备及物资,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四) 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由用车单位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紧急情况应急用车的,可先口头申请,在事后24小时内备案。

(五) 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其他公务活动不得使用车辆。

第三章 公务出行(租车)范围

第五条 公务出行经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按规定在财政核算给局的经费范围内使用。

第六条 公务出行经费,是指开展重要公务活动和赴补贴区域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调研、专项检查等出行所需的出车、租车费用。

第七条 赴补贴区域以外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区或开展重要公务活动确需用车、租车的,由用车单位经办人向用车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多部门联合的活动,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具体租车业务由局办公室负责联系。

以租车方式开展公务出行的,严格实行一车一审,出行后根据相关规定结算出行费用。

第八条 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二)随区四套班子领导参加的调研活动。

(三)接待区外组织的来萧重要公务活动。

(四)参加外事活动。

(五)单位统一组织的10人以上等集体活动。

(六)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七)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八)赴补贴区域外地区开展考察学习等公务出行。

(九)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局计财装备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制定结合我局实际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牵头负责车辆管理、采购、配备、更新、报废;负责车辆的油料分配和维修费用审核;指导、协助用车单位处理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负责公务出行费用的初审与结算。

第十条 局综合行政执法指挥中心做好车辆卫星定位平台系统的日常运行保障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情况列入局督察科、纪检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个人,根据交警部门事故勘察处理结论中确定的责任,分析事故成因,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车辆的日常管理,做好车辆限行区通行证的办理和车辆的送修保养、年检年审;负责对驾驶车辆的日常检查和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处理本单位的交通违法、事故和保险理赔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队员规范使用公务车辆,严守交通法规。

第十三条 每位驾驶员在出车前,需对所驾驶车辆的有关证件和车况进行内外检查,如发现外观刮擦或内部装备缺失、损坏的,立即报告本单位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需追溯到前一驾驶员,直至确定责任人,并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日常管理。

(一)车辆使用单位要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年检和保养等工作。

(二)各单位指定一名较为熟悉车辆技术性能的局中层干部担任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并报局计财装备科备案。车辆管理员如发生调整的,该单位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局计财装备科书面报备。

(三)实行用车登记制度。在车辆出行登记本填写车辆使用时间、用途等情况。

(四)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期间一律在本单位内集中停放。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取走钥匙,锁好车辆,防止车辆被盗和车上物品丢失。外出车辆临时停放不得影响行车和行人,在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五)合理预估当年油卡充值金额,有效减少油卡沉淀资金,副卡充值每车每月余额不超3000元,并落实专人管理,做到充值有记录,加油有登记。车辆必须凭加油卡(一车一卡)到区公务车辆的定点加油点为车辆加油。

第十五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时拨打急救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和保险公司电话,将事故情况报本单位负责人,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勘察处理结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情况的拟处理书面报告递交局计财装备科,严禁瞒报、迟报、漏报。

第六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应当在局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进行。

(一)严格送修程序。车辆维修前应由各单位驾驶员逐项填写《局车辆送修单》,经车辆管理员认真核对,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将《局车辆送修单》报局计财装备科备案后,持《局车辆送修单》维修。

(二)控制维修项目。根据《局车辆送修单》填写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若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按程序补办手续,不得先修后报。发现无特殊情况先修后报的,财务不予受理。

(三)验收维修车辆。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辆管理员、驾驶员要加强监督,发现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情况不相符时,应及时核实。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结算单(维修派工单、材料清单)必须由各单位车辆管理员和维修车辆驾驶员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方可。

(四)倒查维修项目。已维修或更换零部件在不存在人为损坏情况下,在技术核定使用时间内又需维修或更换的,需查实原因,按责给予处理。

(五)规范结算流程。车辆修理完毕,定点维修企业按照《局车辆送修单》、车辆管理员和驾驶员签字确认的维修结算单开具发票,报局计财装备科按财政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局公务用车里程数、维修费用和车辆耗油量实行定期公示制度。

第七章 公务用车纪律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央“六个不得”:

(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

(五)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六)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切实做到省委“八个不准”: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二)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三)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五)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六)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七)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八)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第二十条 驾驶员行车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证照齐全、规范驾驶、文明行车。

(一)因违章驾驶或违规停放而被执法部门扣分罚款的,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拖延不处理的,造成不能正常用车的,将追究驾驶员和用车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二)未经许可出车,公车私用等情况,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在查实二天内,主动到局计财装备科缴纳应承担的用车费用。

(三)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按交警部门事故勘察处理结论中确定的责任,经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理赔费用后仍不足的,不足部分费用由驾驶员承担;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肇事产生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并追究驾驶员责任,按“一岗双责”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局计财装备科负责解释。《萧山区城市管理局公务用车及公务出行管理办法》(萧城管〔202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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