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2/2023-75906 | 成文日期 | 2023-05-23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主题分类 | 审计 |
文号 | 萧审〔2023〕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规范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参与萧山区审计局组织的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结算复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浙审投〔2019〕6号)及《杭州市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杭审重大〔2021〕3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凡独立承担结算复审协审任务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考核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合同履约情况及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成果成效和审计工作纪律三项指标进行评分。其中合同履约情况及审计工作质量指标采用扣分法,基准分100分,扣完为止;审计成果成效指标采用加分法,无上限限制,不同内容可以累计加分;审计工作纪律采用一票否决制。协审服务有效期结束后,对本期内协审单位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排名。
考核采取协审单位自评与审计机关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自评工作由协审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内容自行填列考评表(详见工作考核表),项目完成后,自评结果与协审成果资料一并报送我局。
三、考核内容(详见工作考核表)
(一)合同履约情况及审计工作质量
1.按协审合同约定,派遣具有相应资质的协审人员,不得随意更改;
2.按协审合同约定或审计机关批准的审计方案落实各项审计工作,严谨细致,认真复核,不得出现重大误差与失误;
3.按协审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各类审计成果资料;
4.工作底稿应包含完整的复核计算稿和真实的踏勘记录;
5.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审计局报告,不得隐匿。
(二)审计成果成效
1.审计过程中提供案件线索或疑点;
2.提出合理化审计意见建议;
3.提交审计信息、审计专报;
4.提出结算复审核减(增)额。
(三)审计工作纪律
1.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廉政纪律,不得通过协审工作违法乱纪,谋取私利;
2.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不得在协审工作中隐匿审计线索;
3.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应发挥专业特长,确保审计过程和结果不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4.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与审计对象在协审任务分配之日前一年内有合同委托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5.审计期间,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不得与参建单位有利益往来、违规串通;
6.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在未经区审计局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将审计期间收集的数据、文件等信息公开宣传、挪作他用。
四、考核结果应用
项目考核结果与协审费用和协审任务分配挂钩。年度考核分高于80分(含80分)且评比排名前30%(四舍五入)的单位作为年度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并在下一轮协审任务分配时给予优先分配。单个项目考核分低于80分的,扣减20%协审费用;连续两个项目考核分低于80分的,取消一次协审任务的分配。
项目考核结果与下一周期框架协议采购建立挂钩。本周期考核评比中排名前10%的单位,将建议在下一周期的服务采购中酌情加分;因审计工作纪律问题一票否决的,建议取消下一周期的投标资格。
项目考核结果与区级企业信用挂钩。在考核中出现重大技术问题或纪律问题的协审单位及协审人员,将抄送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市监局、区审管办等行业管理部门,建议纳入招标投标市场的负面清单。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萧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