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74/2023-75893 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机构 河上镇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号 河政办〔2023〕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河上镇关于开展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3 15: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河上镇
分享:

各行政村、社区:

现将《河上镇关于开展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萧山区河上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

河上镇关于开展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萧档[2022]2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扎实开展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范围

1.2023年评价范围:祥河桥村、紫霞村、大桥村、下门村、众联村、伟民村、东山村各档案室

2.2024年评价范围:紫东村、璇山下村、凤凰坞村、三联村、朱家村、联发村、长春社区、里都村、溪头村各档案室

二、评价标准

1.各行政村(社区)优秀等次最高不超过10%,良好等次不超过30%的比例。

2.按照《浙江省行政村、社区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价。

三、评价分工

行政村(社区)由区档案局监督指导镇街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申请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由镇街征求区档案局意见后组织评价,申请为合格等次的,由镇街组织评价。

四、方法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召开动员部署会,传达文件精神,明确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内容标准和方法,形成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统一意志。

2.组织申报阶段(5月底前)。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赴宁围街道宁新村(2022年省级优秀档案室)参观鉴学交流,看看先进,找找差距,为申报工作奠定感官基础;二是对照评价标准,结合行政村(社区)档案室实际情况,做好向镇街报送申报等次以及拟验收时间等工作;三是镇街对拟申报等次的行政村(社区)进行初检把关后,向区档案局上报申请评价计划。

3.准备迎检阶段(6月—8月)。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召开档案室业务评价工作培训会,对照评价标准进行业务辅导;二是对照业务评价标准,把握评价重点(查看档案库房、档案实体、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和原始工作记录等),结合申报等次和拟验收时间,制定工作计划,做好查漏补缺和完善工作;三是做好申报材料的提交工作。除申请加分项内容需提供依据性材料以供审核外,一般不专门制作台账。其中,合格等次需提交申请表、自查自评表PDF和WORD格式文档,优秀、良好等次需提交申请表、自查自评表PDF和WORD格式文档和加分依据性材料的电子文档(依据材料针对性要强,每一项不超过10条)。

4.初验与整改阶段(9月)。镇街联合第三方,邀请区档案局对照评价标准,结合申报等次,逐个对行政村(社区)进行初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各行政村(社区)结合指出的问题,做好进一步的整改工作。

5.验收与完善阶段(10月及以后)。准备相关资料,做好评价组的验收工作,并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好进一步完善。

五、有关机制保障

1.落实考核机制。当年通过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达到优秀、良好等次的在镇对村考核中有加分,达到合格等次的不扣分,(以省档案局发文为准,每个行政村(社区)在本轮评价周期内只能加分一次。)

2.落实定期例会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掌握工作进展,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为有序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3.落实检查督促亮晒机制。镇街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各行政村(社区)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督促,并对督促检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对推进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将在年底对村考核中做扣分处理。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行政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按照《关于开展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萧档[2022]2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切实提升档案工作基础。

2.有序推进。要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档案室业务评价工作,未通过评价的将重点列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2023年正在开展数字化建设的行政村(社区)也要将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一并统筹进行,为2024年业务建设评价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注重实效。各行政村(社区)既要把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工作做好,又要把这次业务评价工作当做全面提升档案室业务水平的一次契机,切实夯实档案工作基础。

2024年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的行政村(社区)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浙江省行政村、社区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标准

       2.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申请表

       3.浙江省档案室业务建设评价表

河政办〔2023〕7号   附件.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