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38/2023-75886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机构 | 区气象局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文号 | 萧气发〔2023〕1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局内各直属单位、各科室:
根据《关于印发气象、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预警和叫应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气象预警叫应工作指导规范》(浙气减函〔2023〕3号)、《杭州市气象预警叫应工作实施细则》(杭气函〔2023〕32号)要求,为更好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叫应工作,现将《萧山区气象预警叫应业务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气象局
2023年6月14日
萧山区气象预警叫应业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气象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工作,更好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叫应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气象、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预警和叫应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气象预警叫应工作指导规范》(浙气减函〔2023〕3号)、《杭州市气象预警叫应工作实施细则》(杭气函〔2023〕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业务细则。
第二条 气象预警叫应是指气象部门发布部分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通过浙政钉已读确认、电话呼叫、当面汇报等方式报告预警信号内容和有关提示、建议,确认对方已知晓的互动式气象服务工作。
第三条 萧山气象局根据承担的预警责任区,负责做好责任区内气象预警叫应、收集叫应信息、获取外部门联动信息等工作,并按要求统计上报。
第二章 叫应工作要求
第四条 首次发布暴雨、大风、冰雹、雷暴大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开展气象预警叫应工作;上述预警信号超过预警时效继续发布的,根据防御需求按需开展叫应。
第五条 发布第四条规定灾种的橙色预警信号时,需叫应区应急、规资、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值班电话(或值班手机),预警覆盖范围内的镇街(场)、平台副书记和分管规资、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的负责人。
发布第四条规定灾种的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叫应区应急、规资、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值班电话(或值班手机),预警覆盖范围内的镇街(场)、平台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预警叫应原则上应在预警信号发布后15分钟内完成。
第七条 面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叫应报告,原则上应由气象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前款所述叫应工作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省突系统”)的浙政钉叫应功能、电话语音外呼功能开展,通过其他系统或平台开展叫应的,应向杭州市气象局观测与预报处报备。
第三章 信息上报
第九条 开展叫应工作后,应当在完成预警工作3小时内报送叫应工作信息。
叫应工作信息包括预警信号类型、等级、叫应主体信息、被叫应对象信息、叫应时间、叫应内容等。
第十条 发布预警或开展叫应工作后,若收集到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指示批示、本级防指(办)工作部署(包括会议、文件通知等形式)、有关部门专项部署、地方启动应急响应、有关社会主体启动“五停”措施等信息(以下简称“联动工作信息”),应在收集到联动工作信息后24小时内报送。
第十一条 叫应工作信息和联动工作信息通过省突系统报送,其中通过省突系统开展叫应的,叫应信息将由系统自动统计生成。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
省突管理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省突系统保障、运行和维护。
气象台综合业务一岗及时收集面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叫应工作信息、汇总报送。
办公室、减灾科获取到联动工作信息后,减灾科负责汇总报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叫应业务细则更新机制,如业务实际情况有变化,应及时开展细则修订。
第十四条 本业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萧山区重大气象灾害梯次化预报预警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萧气发〔2022〕12号)文件中关于“分级叫应”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表:1.叫应工作表
2.报告工作表
附表1
叫应工作表
预警信号等级 | 叫应对象 | 叫应 承担人 | 叫应形式 |
橙色 | 应急、农业农村、规资、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值班电话(或值班手机)、预警覆盖的镇街(场)、平台副书记及分管农业农村、规资、综合行政执法的负责人 | 气象台综合业务一岗 | 通过“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浙政钉叫应功能、电话语音外呼功能开展 |
红色 | 应急、农业农村、规资、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值班电话(或值班手机)、预警覆盖的镇街(场)、平台党政主要负责人 |
附表2
报告工作表
报告主体 | 预警信号 等级 | 报告对象 | 报告 承担人 | 报告形式 |
区气象局 | 橙色 | 区防指副指挥、防指办主任 | 局长 | 电话、浙政钉、 当面汇报 |
红色 | 区防指常务副指挥 |
杭州市萧山区气象局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