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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萧市监城冒撤登字〔2024〕第 1号
当事人:杭州文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MA27XMLL2H;
住所:萧山区城厢街道下湘湖路7号杭州E8科技创新产业园547室;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16年5月17日,设立时股东及监事为李绍辉,法定代表人及另一股东为寸文俊。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杭州文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有李绍辉签名的材料。2023年3月21日,申请人李绍辉向本局申诉,否认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过上述公司设立登记手续,成为当事人的股东及监事,并提供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证据材料。且表示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李绍辉”签字并非其签写,办理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李绍辉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李绍辉”签名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杭州文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材料均非由李绍辉本人提供。2023年8月24日,本局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设立登记资料中标称日期为“2016年5月17日”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标称日期为“2016年5月10”的《杭州文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无标称日期的《承诺书》、无标称日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的“李绍辉”签名笔迹是否为本人所写进行鉴定。2023年9月20日,该中心出具编号为浙江汉博[2023]文鉴字第199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上述登记资料中需检“李绍辉”签名字迹均不是李绍辉本人书写。2019年6月19 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被本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6月28日,因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当事人被本局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寸文俊及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陶军均未到本局协助调查。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公告了当事人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基本情况,在45天内,本局未收到相关问题的反映。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李绍辉调查笔录、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为浙江汉博[2023]文鉴字第199号)、协助调查通知书2份、杭州文烨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日设立登记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年11月27日本局发布告知公告(萧市监城冒告字〔2023〕第4号),告知了拟将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相关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于2016年5月17日办理的设立登记,提交至本局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李绍辉”并非其本人书写,且李绍辉也未授权他人签写,其对该签字也不追认。当事人行为属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当事人2016年5月17日办理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备案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