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4-76163 | 成文日期 | 2024-01-19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背景依据
农业龙头企业是引领乡村全面振兴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排头兵,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骨干力量,也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载体,在打造全域共同富裕基本单元萧山样板的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切实提升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水平,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杭农办〔2020〕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的实际情况,对原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二、起草说明
在对镇街和农业经营主体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萧山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局相关业务科室意见;11月下旬,征求各镇街和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在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萧山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办法》进行法审,根据法审意见书后再次对《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于2024年1月9日在局班子会议上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申报条件及程序。生产企业: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区内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高档花卉、药材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养殖企业:水产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或高标准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工厂化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 羊年出栏量3000头以上,家禽、特禽年出栏量8万羽以上。加工企业: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单农业、购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或联结基地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流通企业: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企业通过订单、产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收购杭州本地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主体的农产品金额200万元以上,联结基地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或自有基地200亩以上)。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蔬菜、粮油、果品等专业交易市场,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其他企业: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以及承担保供任务的企业,可以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初审,并经区农业农村局班子集体审议讨论决定;除以上企业类型外,上级有明确的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参照上级的标准予以认定。种子种苗、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80%的申报标准执行。申报程序: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申报通知后,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主管镇街(部门);由主管镇街(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认定命名。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年申报认定一批。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生产经营、生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征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税务等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评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命名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期三年。
四、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时间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范围是我区管辖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和发展方向,工商登记满2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或农产品专业交易市场。企业需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能积极参加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及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报表。本办法自2024年2月18日后施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五、注意事项
申报前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认定: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依法纳税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情节较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整改执行不到位的;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其他舞弊行为的;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为的。
六、关键词解释
1.生产企业:本文所指的生产企业主要是指从事农业种植和养殖类的企业;
2.加工企业:本文所指的加工企业主要是指以初级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
3.流通企业:本文所指的流通企业主要是指从事初级农产品的配送企业。
七、新旧政策差异
1.新政策中将“种植企业”与“养殖企业”的标准予以了分开表述;其中养殖企业的“工厂化水产养殖面积”由原先的“50亩”下调为“30亩以上”,同时增加了“生猪年出栏量 5000 头以上,羊年出栏量 3000 头以上”的标准;
2.新政策中加工企业的标准增加了“企业通过订单农业、购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200 户以上,或联结基地种植面积 300 亩以上”的要求;同时将原政策中"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通过 QS认证“调整为“SC”认证;
3.新政策提高了流通(配送)企业的认定标准。要求“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特别是对其联结带动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通过订单、产销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收购杭州本地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主体的农产品金额200万元以上,联结基地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或自有基地200亩以上)”;
4. 新政策中增加了“其他企业”的类型,内容为“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以及承担保供任务的企业,可以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初审,并经区农业农村局班子集体审议讨论决定;除以上企业类型外,上级有明确的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参照上级的标准予以认定”;
5.新政策对旧政策中“种子种苗、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降低申报标准”的具体比例进行了明确,即“种子种苗、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 80%的申报标准执行”;
6. 新政策明确了企业在申报时须提供的“申报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简介等9项申报资料”的要求;(之前是在每年的申报通知中明确)
7. 新政策对旧政策中实行“一票否决”的第一项:“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依法纳税等方面被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或处罚的”调整为:“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依法纳税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情节较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整改执行不到位的”。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产业发展科科长 夏春虎,联系电话0571-82898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