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4-76017 成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SD01-2023-0018
文 号 萧政办发〔2023〕10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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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8 09: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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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杭州市萧山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优化人口发展战略,构建生育政策支持体系,有效减轻多孩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动实现生育水平适度提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人力资本支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政策内容

1.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怀孕(生育)二孩、三孩的萧山区户籍孕(产)妇可申领怀孕(生育)二孩一次性补助2000元,怀孕(生育)三孩一次性补助5000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萧山区的,可申领生育二孩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一次性补助20000元。(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统筹规划建设。新建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规划资源萧山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托班,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市级标准给予运营补助。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萧山税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加大对婴幼儿成长驿站的政策支持,对按标准建设的婴幼儿成长驿站,按照示范型10万元、基础型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运营管理规范的婴幼儿成长驿站,按照每家婴幼儿成长驿站示范型不少于5万元/年、基础型不少于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运营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对完成建设并登记备案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给予6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对成功创建省、市“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或儿童友好医院的医疗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实施多孩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机制。多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本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基础性课后服务。(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8.2022年7月起,将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医疗保障萧山分局)

9.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10.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享受自女职工生育当月起6个月企业为女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的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11.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定期开展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检查。加大执法监督,维护0-3岁婴幼儿父母的合法休假权益。(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

12.把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纳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而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局、区总工会)

13.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以内限购的住房套数增加1套,参加新建商品房摇号销售的,参照“无房家庭”摇号。(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4.在本区范围内,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核定租金;选择租赁补贴的,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比照低收入家庭标准发放租赁补贴,最高可享受1440元/月补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5.我区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多子女家庭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可按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提供租赁有效凭证按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公积金萧山分中心)

16.我区符合条件的二孩无车家庭和三孩家庭,且具备申请我市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的,可直接申领一个小客车指标。(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二、政策对象

1.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夫妻中至少一方为萧山区户籍,且子女落户在萧山区。

2.萧山区女性劳动者用人单位。

3.其他在本文件中作特别规定的政策保障对象。

4.经萧山区卫生健康局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及幼儿园托育部。

三、其他

1.本政策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如上级政策规定高于本标准,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萧政办发〔2023〕103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有编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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