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4-00341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有效性 |
1.问:因车辆报废取得的政府补贴是否需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问:请问采取手续费模式的代销和采取视同买断模式的代销都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因此不论采取何种代销模式,只要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情形的,均应适用视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政策处理。此外,有关货物发票的开具,应由受托方向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委托方再向受托方开具发票。
3.问:企业取得工会经费返还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问:转让人收回已转让完成的股权其已缴的个税能否退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 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