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9/2023-73638 | 成文日期 | 2023-09-13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工商,质量监督,标准,其他 |
文号 | 有效性 |
洪一丹代表:
您在区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商品房小区高层电梯维修改造安全监管的建议》,我局已经收悉,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区电梯安全工作的关心。我局对您的建议非常重视,经我局主办,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协办,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电梯基本情况
萧山区现有在用电梯29083台,占杭州地区15.37%,是杭州地区电梯数量最多的区县。随着时间推移,我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数量不断增多,目前全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有2700余台,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有7100余台。
近年来,我局重点从3个方面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监管:一是提升电梯维保质量。省市区局自2011年开始,对所有在浙注册的电梯维保单位开展分级评定,评定内容包括在保电梯每年定期检验的合格率,抽查维保单位维保电梯数量、人员技术素质及质量管理体系,属地监管部门对维保单位的行政执法检查,省局评判结果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最高等级;市局为五个星级评定,五星为最高等级。电梯使用单位在对维保单位聘用时可以通过评定标准来选用。我局从2020年开始,每年抽取175台投诉率高、故障频发、杭州市电梯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报的小区电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邀请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区电梯维保单位所维保电梯进行维保质量抽查和安全评价,探索建立以故障率为主要指标的电梯安全评价体系。二是推进数字化监管。逐步推进在电梯上加装物联监管装置,与杭州市电梯应急救援指挥中心(96333平台)实时联动,实现困人故障快速处置。目前已在全区8152台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完成物联接入,大大提升了困人救援响应速度和救援效率。根据电梯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要求电梯维保单位必须要求所属维保人员将维保的电梯信息,通过手机电梯智慧监管APP软件功能,将维保信息上传到平台系统,电梯使用者可以通过微信扫一扫功能,扫电梯使用标志上二维码,查看电梯维保信息,以此实现电梯维保信息公开化,便于全民监督。截至目前,萧山区在用电梯全部实行维保信息公开。三是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和“养老保险”。我区从2017年开始,在全区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区政府每年从财政中拨出一定数量的资金,对在我区注册使用的电梯年度保险进行补贴,每台在保电梯补贴50元,使用单位自己承担50元,每台电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10万元。截至今年4月底,全区共有4680余台电梯投保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其中公众聚集场所实现100%投保。在此基础上引入“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模式,目前已有500余台小区电梯购买了“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有效缓解老旧小区电梯维修、更新资金难题。
二、具体建议答复
(一)关于“严格选型配置,保证源头电梯质量”建议。根据《标准化法》明确,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且一般是由市级以上政府制定。目前,电梯选型配置主要根据《杭州市建设项目电梯设计及选型配置管理办法》2.1规定“新建住宅电梯的选型和配置数量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DB33/1006)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2号)规定,建设行政部门将加强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应急救援通道、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和图审机构落实责任,从源头上解决选型配置不合理、底坑渗水、入户式设计等电梯安全问题。
(二)关于“严格制定换梯和修梯实施细则,保证电梯正常运转”建议。针对电梯换梯和修梯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出台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质检特函(2015)57号)和《在用电梯风险评价规则》(DB33/T-2012)、《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及安全技术评估标准。对需要进行修理、改造的电梯,使用者根据需要可邀请原电梯制造单位或有电梯检验检测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安全评估等级分为四级,其中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的,应当立即停用,并根据《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2015)和《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DB33/T-2015)决定是否更换电梯;安全评估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根据电梯不同安全状况,使用单位可自动决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从而最大限度保护使用者的使用安全和合法权利。
(三)关于“严格明确电梯责任主体职责和义务”建议。小区电梯属于共有设施设备,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72、73、74条和《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电梯日常维保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大修以上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可按流程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015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原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杭州公安消防局在2010年6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修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这些文件涉及到公共安全的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时,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和解决方案。同时业主在每年交纳物业费中也包含了电梯的使用维修费用,小区的公共场所出租收取的费用,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同意,也可以提取相应的电梯维修费用。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利用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优先用于电梯维护保养和修理”。上述文件和条例,将有利于提高维修资金在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使用效率,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障小区电梯维修经费来源。
另外,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构对老旧电梯实行“保险+维保”的模式,签订针对老旧电梯的“养老保险”,由保险第三方机构对维保单位实行全程监督考核,对电梯发生的一般维修进行定损,实现维修费用通过保险费用转化。电梯“养老保险”模式既能缓解老旧小区电梯维修、更新资金难题,还能避免某些物业公司维保责任缺失无有效监管情况,使居民享受到最优的电梯维保服务。
(四)关于“严格建立电梯企业信用体系”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维保单位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浙质特发〔2012〕231 号),以现场监督检查、检验机构监督评价、日常安全监察、群众投诉举报、电梯故障事故情况以及现场质量抽查等作为记分内容,省市场监管局每年对维保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进行了违法违规记分,并予以分类,并积极争取将电梯维保单位分类记分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A、B、C、D、四类维保单位采取分类监察措施:1.对A类维保单位,责令自行改正;2.对B类维保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上报当地市局;3.对C类维保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上报当地市局,并由当地市局组织复查;4.对D类维保单位,责令全面整顿、自查自纠,督促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整顿并书面上报当地市局,由当地市局组织复查确认,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施挂牌督查、列入“黑名单”对外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当地市局对D类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进行电梯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将D类特别是连续2年被划分为D类的维保单位,列为重点监察和监控对象,加强后续监管,增加现场监督检查频次,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省局将加大对连续两年被划分为D类维保单位的证后监督抽查力度。对C类、D类维保单位,根据违法事实或整改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中D类维保单位特别是连续两年被划分为D类的维保单位,如符合吊销或注销条件,上报行政许可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许可证。
在此基础上,杭州市于2021年发布了地方标准《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规范》(DB3301/T 0274-2018),对在杭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电梯维保企业开展综合评定,综合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结果”相关数据、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电梯应急处置、电梯检验一次性合格率、现场维保质量抽查等情况划分星级,此项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上述对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的分类评价和星级评定,把电梯维保单位分类监管融入政府安全生产大平台和社会共治大格局,对电梯维保单位激励和惩戒并重,较好保障了电梯维保质量。
(五)关于“严格建立并公开电梯维保耗材价格”建议。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电梯及相关耗材不属于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不纳入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范围。2019年,原杭州市质监局委托下城区质量技术协会对杭州市面上流通较广泛的主流电梯零部件及维修工时费进行了价格调研,并根据电梯制造企业分类统计,汇总成册,出台公示了一份《电梯零部件和工时费指导价格》(有效期一年),后续如有新一期的更新内容,我局将及时做好宣传,保障电梯维修保养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协同住建部门监督指导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制度,引导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使用维修资金修理、改造电梯等设施设备,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等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感谢您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为电梯安全工作出谋划策,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