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3-73319 | 成文日期 | 2023-08-31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杜忠奇、刘术青、张德卫、郭水荣、吴平平、王安新、卓法涨、张克起、葛韩焱之、王环、李亚南、魏建、陈琦、冯谦、杜小君、刘永林、马锐等17人,在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克起: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11日15时30分,在萧山区彩虹大道博奥路口西侧路段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19019)。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张克起处罚款壹仟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葛韩焱之: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20日8时20分,在萧山区萧然东路金家桥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代码7213,7219,7526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检验鉴定结论、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对你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对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葛韩焱之处罚壹佰贰拾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环: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20日9时0分,在萧山区萧然东路金家桥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代码7219)。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检验鉴定结论、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拾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亚南: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26日14时30分,在萧山区市心路旺角弄口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代码7219)。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检验鉴定结论、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拾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魏建: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26日16时1分,在萧山区市心中路人民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代码7219)。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检验鉴定结论、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拾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26日17时32分,在萧山区风情大道建设一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7219,72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检验鉴定结论、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陈琦处罚壹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冯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26日17时33分,在萧山区-风情大道建设一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代码7219)。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检验鉴定结论、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拾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杜小君: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27日18时15分,在萧山区金城路市心中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7219,7213)。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检验鉴定结论、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杜小君处罚壹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卓法涨:
现查明被处罚人卓法涨于2023年07月12日15时19分许,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振宁路***处发生事故,后被交警查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代码19019)。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9分。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地址:萧山区宁税路532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0571-82767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杜忠奇: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3月17日3时30分,在萧山区塘湄线-东复村路段,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 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术青: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5月14日20时13分,在萧山区新江线霞江大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 法行为(代码5704)。
以上事实有鉴定文书、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仟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德卫:
2022年8月12日22时3分,在萧山区塘湄线东瑞四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5704,1644)。
以上事实有鉴定文书、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你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 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郭水荣: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11日16时15分,在萧山区东瑞四路五联村路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信息、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明。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 罚款柒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吴平平: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6月19日14时20分,在萧山区彩虹高架涝湖村路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 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安新: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21日8时46分,在萧山区新城路长青路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现场照片、网上查询信息、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明。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柒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永林: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8日17时28分,在萧山区育才路井亭徐路口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代码80131,1005,7064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刘永林处罚款壹仟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马锐: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7月10日7时37分,在萧山区通惠路站前支路口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代码80131,1005,7064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马锐处罚款壹仟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