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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告知书
萧市监临撤告〔2023〕82001 号
杭州超安机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相关配套规章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公司(以下简称超安机械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6月26日,由自然人陈**、陈**出资设立,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于2014年9月15日办理变更登记,将公司将股东变更为陈**、乔*(占股50%),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选举乔*为监事。你公司上述变更登记手续由代理中介人员何**代为办理。但据乔*陈述该公司的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均未经其本人授权或同意,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中的“乔*”并不是他本人签字,而是他人擅自利用其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其也不认识陈**、陈**及何**。2020年6月28日,超安机械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当事人的上述变更登记手续由代理中介人员何**代为办理。据何**陈述,超安机械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材料及涉及的乔*身份证件及相应签字材料均是超安机械公司提供,其只负责到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在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何**并未见过乔*本人。2023年3月28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注册地萧山区进化镇岳联村进行检查,并未发现你公司在该处经营。另外,本局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包括电话、邮寄等方式)陈**、陈**来本局接受调查,均未能联系到对方。
另,根据乔*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已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对你公司办理的上述变更登记材料中有关“乔*”签名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2022年10月27日,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杭州明皓[2022]文鉴字第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根据送检材料,标称日期均为“2014年9月15日的《杭州超安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中落款股东签名处“乔*”签名字迹、《杭州超安机械有限公司章程》中落款自然人股东签字处“乔*”签名字迹的、《股东转让协议》中落款受让方(签字、盖章)处“乔*”签名字迹均不是乔*书写形成。
另,就被冒名登记的情况,乔*已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超安机械公司。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17日审理办结,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浙0109民初6975号),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乔*不具有杭州超安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二、确认乔*不具有杭州超安机械有限公司监事身份。
本局认为: 你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办理的变更登记手续,提交至我局登记材料上的签名“乔*”并非其本人书写,且乔*也未授权他人签写,其对该签字也不追认。你公司的上述变更登记并非乔磊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提交至本局的你公司变更登记材料为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理:撤销你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办理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人: 郭盛勇 、魏贤根 联系电话:82486958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