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5/2023-72976 成文日期 2023-08-16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16 11: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推进我区拆除垃圾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实现处置安全规范、信息公开透明、利用水平提升、市场运行平稳、建设保障有力、营商环境优化,结合萧山实际,特制定萧山区实施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杭城管局﹝2022﹞39号)

三、起草说明

《细则》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住建局等17个有关部门和22个镇街意见等共计39个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杭州市萧山区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试行)》。

四、细则内容

(一)如何理解拆除垃圾。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的通知》(浙建城管发〔2023〕2号),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二)资源化利用场地的类别。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是指利用专门设施设备,对拆除垃圾进行分选处理、再生利用的场地,根据不同条件可分为两类:临时和固定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

(三)各环节工作要求。第一,拆除垃圾处置环节须按照“两审批两备案”文件的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程渣土(含拆除垃圾)准运证核准、工程渣土(含拆除垃圾)消纳场地登记备案。第二,备案多处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所在镇街应在出具的书面意见中予以说明。第三,拆除垃圾原则上不允许跨区消纳处置,确有需要跨区消纳的,须依据“两审批两备案”文件要求,提交跨区消纳处置相关材料。第四,项目所在镇街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已备案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备案步骤流程介绍。第一步,备案人根据文件提交材料上报镇街出具书面意见,并形成镇街班子会议纪要。第二步,镇街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材料。第三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预审同意后通过萧山区工程渣土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形成最终意见。第四步,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落实。

(五)其他备注说明。一是上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二是实施细则试行期一年。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倪国锋

联系方式:0571-827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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