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3-72760 成文日期 2023-08-07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号 萧政办发〔2023〕78号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0 09: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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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配置合理、使用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号)、《杭州市萧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办发〔201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萧山区区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需财政资金保障的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按政策更新的国有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原则。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原则。

(三)共享共用、提高效益原则。

(四)公开透明、高效运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本办法制定公物仓资产日常运行管理等具体操作管理细则。

(三)负责公物仓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公物仓资产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维护,确保公物仓资产在规定使用期内性能良好。

(四)按有关规定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公物仓和公物仓调剂划出的资产进行确认,提出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申请。

(五)负责审批公物仓资产的出借、归还等事项。

(六)负责建设和完善公物仓仓库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资产云平台实现数据协同。

第六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公物仓资产的上缴、调剂等事项,审批公物仓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按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完善资产云平台的公物仓管理模块。

第七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剂、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提出上缴、调剂、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上缴

第九条 除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统一管理:

(一)闲置的国有资产。超量占用的国有资产、长期不使用的国有资产、长期低效运作的国有资产等。

(二)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国有资产。

(三)更新的国有资产。按政策更新置换后未到报废年限的国有资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等原因造成可上缴的国有资产。

(五)其他可供集中保管、统一调剂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十条 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国有资产上缴要求:

(一)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于次年3月底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报区财政局备案后纳入公物仓。

(二)更新的国有资产。新增国有资产采购验收后10日内,由各单位按政策更新置换后将未到报废年限的国有资产纳入公物仓。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由使用单位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30日内纳入公物仓。

(四)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国有资产。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10日内,由各单位纳入公物仓。

(五)对于不宜集中或运输成本较高的物品,可以在办理上交手续后,暂由原单位保管。

第十一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接收国有资产时,应当对接收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签署交接单据。

第四章 公物仓国有资产调出、借用

第十二条 公物仓国有资产的调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后,采用先调剂后购置的办法,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调剂程序如下:

(一)区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购置单位的申请,审核批复国有资产调剂意见,函复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相关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区财政局国有资产调剂意见与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意见,到公物仓或国有资产所在单位办理资产调出手续。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入账调入资产。

第十三条 公物仓国有资产的借用。经批准成立的区级临时机构和区财政承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可以从公物仓借用。借用程序如下:

(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批复国有资产借用意见。

(二)国有资产借用单位凭审核批复的意见,到公物仓办理国有资产借用相关手续。

(三)国有资产借用单位须确保国有资产在借用期间安全完整,借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按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四)国有资产借用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借用国有资产归还公物仓。逾期超过30日的,按国有资产原价从借用单位经费中扣回。

第十四条 公物仓日常管理、运行维护、资产搬运等所需经费,均由区财政预算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加强本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国有资产信息的审核检查,确保公物仓国有资产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萧政办发〔2023〕78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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