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3-71915 | 成文日期 | 2023-07-13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洪小军、陈水玖等人,在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洪小军: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2日21时00分,在萧山区创业路萧清大道北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 1902)。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639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水玖: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5月9日20时16分,在萧山区新街街道南大路山末址村高速桥洞地方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70mg/100ml)违法行为(代码1005、 80131、1712)。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70mg/100ml)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与罚款壹仟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陈水玖罚款壹仟柒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639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