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9/2023-70522 成文日期 2023-06-05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3-06-05 16: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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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19期)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萧山金城路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萧山金城路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生产日期2022/10/06),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12月15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萧山金城路分公司送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12月15日对此事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3日从重庆珑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入重庆万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6日规格为120克/袋的黑芝麻30袋,购入价格为10.35元/袋,购入金额为310.5元。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2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的黑芝麻进行了抽样,共抽取了 21 袋,后送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2022年12月13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2251509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样,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黑芝麻4袋,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12月19日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2023年1月17日出具了报告编号为83230000000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此委托检验样品所检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截止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黑芝麻26袋,销售价格为13.8元袋,销售金额为358.8元,违法所得为89.7元。

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经抽检检验及复检,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没收当事人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黑芝麻四袋。

二、浙江南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南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生产日期2022/10/31),经检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12月06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移交的检验报告,本局执法四中队核查后,发现该批次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是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南帝优购”售卖,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此事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2022年10月30日陈某(或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向当事人开设在抖音平台的店铺“南帝优购”以12.2元/罐的价格下单购买了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12罐(订单号:4995202400343970906),计货款146.4元。当事人店铺收到订单后,便向山东花海食品有限公司(在1688平台经营)以5.9元/罐的价格下单购买同样数量的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订单号:2987220891947264409),计货款98.8元,并同时将陈某的相关信息(联系电话、送货地址)发送给山东花海食品有限公司,直接由山东花海食品有限公司发货(发货地:山东省泰安市)给陈某(运单号:韵达快递432881577916881)。

当事人销售的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向其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来源合法可溯,且其经营模式为由其上家直接发货给买家,并未接触上述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造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奇亚籽桂花坚果藕粉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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