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9/2023-70518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16期)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州萧山蔡记小吃馆的煎炸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蔡记小吃馆的煎炸用油(生产日期2022/11/17),经检验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3年1月10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萧山蔡记小吃馆送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本局于2023年1月10日对此事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0日通过美菜平台购入前炸用油2桶(每桶10L),购入价格为110元/桶,用于店内煎炸排骨使用。2022年11月23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煎炸用油进行抽样,共抽取样品2kg(备样1kg),抽样基数为10kg。2022年12月16日,宁波市产品视频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了报告编号为 SPJ20221825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复检。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煎炸用油在抽样后已被回收。因上述煎炸用油系当事人在餐饮活动中所使用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10元,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计算。
当事人在餐饮活动中使用的煎炸用油经抽检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