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0/2023-71317 | 成文日期 | 2023-06-30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 政策制定背景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我局出台《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实施细则》(萧财国资〔2016〕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作为重点资产进行监管,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从源头预防资产出租环节腐败、防范资产流失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在审计、巡视以及财政专项检查反馈问题中,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出租行为违规情况仍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房屋土地资产闲置浪费、违反出租管理审批程序、违规招租转租、超期出租、租金收益未按规定收缴等方面。因此,在“放管服”改革、“加大盘活存量资产力度”等新形势下,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明确管理权责、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对63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主要政策内容
1、明确房产出租范围
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以及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行为。
2、规范房产出租实施程序
房产出租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原则上,房产产权单位作为出租主体,如房产产权已按规定登记到主管部门或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但实际占有使用权属于单位的,可以经产权单位书面同意后,由占有使用单位作为出租主体。
3、明确可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的条件和限制
出租给区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含区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专项工作临时机构),可协议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评估价;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依法登记成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可协议租赁,协议价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租期 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租赁,可协议租赁,但协议价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其他经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房产,租金不得低于租赁评估价。
4、明确流拍后再次招租的流程
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如再次流拍,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三次均流拍的,应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进行公开招租。
5、明确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单位不得对承租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
6、明确租金收入管理
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等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另有新出台的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下放房产出租审批管理权限
房产公开招租,租期5年内(含5年)的,由主管部门审批;租期5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房产非公开方式出租,租期6个月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审批;租期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房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如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产业园等,按简易流程在“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进行对外公开收费情况备案,不再另行审批。
8、明确房产出租应提交的资料
房产出租应提交权属证明、申请报告、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表、已备案房产租金评估报告或相关资料,特殊情况租赁还需提供相应情况租赁的政策文件依据。
9、实行房产出租智能化管理
单位房产出租管理中申请、审核、审批、评估报告备案、合同备案等事项,均在“资产云”线上办理, 实现无纸化和“一次也不跑”。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实现多跨融合、在线管理、实施跟踪、智能预警。
10、明确各单位、主管部门、财政的职责及处罚依据
单位加强房产日常管理、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综合监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适用范围
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此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负责解读。
行政事业科:李樱,0571-82756151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3 年 6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