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4/2023-71267 | 成文日期 | 2023-06-29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
各教育指导中心、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区学前教育阶段到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的有关政策,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学生资助工作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中等职业学校助学奖学等学生资助工作,是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关系到我区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准扶贫,加强教育脱贫,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教育公平的高度和民生问题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政策
(一)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萧山区全日制在校中小学学生、3周岁以上在园就读的幼儿,且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等两大类群体,可享受教育资助。
1. 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2. 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学生资助的项目和标准
1. 学前教育段:对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幼儿减免保教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减免。
2. 义务教育段: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并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免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营养改善计划补助和生活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补助经费按照各校相关标准收取的营养午餐费用由财政全额拨付。生活补助: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同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其生活护理费每生每年1500元,住校生资助其3000元。
3. 普通高中段: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除学费、代管费(根据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资助)、资助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补助学费和代管费。
4.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1)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2)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免除,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3)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以及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5. 校内人民助学金:各学校(幼儿园)在做好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入学教育资助工作的同时,应建立健全校内人民助学金制度、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切实落实校内人民助学金的经费安排。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的比例提取。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6. 来萧务工人员子女教育资助: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每生每学期资助750元。对于抵顶学费仍有差额的,在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上给予补助。课本费、作业本费按相关政策免除。
三、规范学生资助工作程序
(一)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1. 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2. 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3. 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4. 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其中:对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5.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二)学生资助资金发放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有关数据汇总后上报区财政局,做好全区教育资助资金的落实,资金划拨每学期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各教育指导中心和高中段学校将资助对象变动情况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及时划拨资金。
(三)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学校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对符合享受资助条件的学生免收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待学生资助资金到位后进行冲抵。学生资助资金各校必须造册入账,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高中段学生如中途退学,不享受多余的学生资助资金,所有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四)维护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学校资助工作负责人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及时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数据真实,更新及时,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数据一致。
四、强化学生资助经费保障
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各教育阶段国家及浙江省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按规定计提的校内资助资金。公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五、做好学生资助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校(园)应当成立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及班主任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加强管理,规范程序。
各校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制度和管理办法等;要加强对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三)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同时,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一方面要鼓励学生树立自信,树立改变命运的信念并为之努力奋斗,在学习、生活中自立自强;另一方面,在给予他们经济资助的同时,要兼具人文关怀,把资助工作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努力践行“大爱无痕”的理念,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爱与支持。
六、附则
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