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9/2023-70450 成文日期 2023-06-02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3-06-02 14: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分享: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7期)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州萧山益农镇严天娟食品店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益农镇严天娟食品店销售的生黑芝麻(生产日期2022/10/04),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12月7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萧山益农镇严天娟食品店送达,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抽样批次生黑芝麻已售完,并送达了编号NO:202250403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称该批生黑芝麻系其于2022年3月21日从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浩宇食品商行处购入,并提供了供货凭证。凭证抬头:新农都浩宇食品商行,单据编号:xs-2022-03-21-33042,客户名称:益农 102 面条店,经手人:王华,在票据的空白处有“黑芝麻,10斤,120”的字样。经与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浩宇食品商行核实,其在2022年3月21日销售给当事人一批生黑芝麻,但因购入时间和抽检时间已近8个月,否认这批不合格生黑芝麻就是2022年3月21日销售给当事人的生黑芝麻。根据检验报告(NO:202250403)显示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为2022年10月4日,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凭证时间不一致,故对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凭证不予采信。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不予采信,且无法提供销售记录,案涉生黑芝麻的进货数量、销售情况、经营额和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面积约25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2]4号),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销售生黑芝麻的进货数量、销售情况、经营额和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经研究决定处罚款1000元。

二、萧山区益农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余冬香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萧山区益农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余冬香销售的生黑芝麻(生产日期2022/11/01),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12月7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萧山区益农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余冬香送达,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抽样批次生黑芝麻已售完,并送达了编号NO:202250402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称其于2021年12月30日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荣会调味品批发部购入,后因数量不足又在附近一粮油店购买了约2斤生黑芝麻用于抽检,经函至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查看了2022年11月17日抽检现场视频,该批生黑芝麻系从整袋生黑芝麻中抽取检验,另根据抽检现场视频和检验报告(NO:202250402)显示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凭证时间不一致,且具体数量也无法确定,故对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凭证和说法不予采信。另当事人无法提供从粮油店购入的进货票据以及销售记录,案涉生黑芝麻的进货数量、销售情况、经营额和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局认定:生黑芝麻属食用农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生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经营的干货摊位,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关于“三小一摊”的认定标准,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生黑芝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法[2022]4号)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销售生黑芝麻的进货数量、销售情况、经营额和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经研究决定处罚款1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