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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萧市监钱冒撤登〔2023〕3号
当事人:杭州维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05L16G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杭州国际办公中心嘉润铭座3幢1单元1502室
经本局查明,杭州维馨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4日设立登记过程中,股东系冒用张**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通话记录,询问通知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维馨科技有限公司档案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年5月15日,本局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了《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杭州维馨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4日设立登记时张**的股东身份信息。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6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