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9/2023-70683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23期)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州萧山伊心食品商行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伊心食品商行销售的鸡蛋(生产日期2023/02/09),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3年3月16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萧山伊心食品商行送达。经当事人对抽样流程提出异议申请后,2023年3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对异议申请不予认可的决定。当事人因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4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在萧山开发区启慧农贸市场58号固定摊位经营,经营面积约10个平方米,同时在饿了么平台开设伊赛牛肉(启慧农贸市场店)店铺,在该店铺中销售的鸡蛋(购进日期:2023年02月09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被出具的检验报告(No2310902379)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鸡蛋共购入2盒,进货价共为45元,销售价为28.8元/盒,销售额为57.6元违法所得12.6元。因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的2盒鸡蛋均被抽检,未对外销售,故当事人未开展召回措施。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恩诺沙星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按《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7.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