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5-08 08: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区市场监管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 萧市监北 )冒撤登字 2023 050801

 

当事人: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109MA2B13M98X

住所(住址):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308-006(托管B00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彭希达

 

2022628彭希达通过杭州市长电话向我局投诉表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注册为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法人要求撤销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设立登记。2022年8月22日彭希达本人到北干所提交了《撤销冒名登机(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等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相关人员均未到场配合调查。根据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标称日期均为“2018年3月8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彭希达”签名字迹、《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彭希达”签名字迹、《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章程》中自然人股东签字处“彭希达”签名字迹及《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关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的决定》中落款自然人股东签字处“彭希达”签名字迹均不是彭希达书写形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彭希达本人提供的《撤销冒名登机(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举报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彭希达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对于自己成为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不知情。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证据四、通话记录与通信记录,用于证明股东伍跃军、代理委托人冯娟无法取得联系。证据五、杭州萧然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人蔡琼的询问笔录及资料提供者蔡维林的通话记录。证据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编号:杭明皓所【2022】文鉴字第2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8年3月8日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设立材料中落款处“彭希达”签名字迹均不是彭希达书写形成。

 2023年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登记撤销决定告知书,链接http://www.xiaoshan.gov.cn/art/2023/2/10/art_1403735_59083859.html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其对于该次设立登记情况不知情,属冒用他人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即当事人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提交至本局的登记资料中的关于彭希达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浙市监直【202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杭州蓝正服饰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58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