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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 萧市监北 )冒撤登字〔 2023 〕第050804号
当事人:杭州家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109MA27YWDK6F;
住所(住址):萧山区北干街道中栋国际银座3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松
2022年8月4日张松通过杭州市长电话向我局投诉,表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注册为杭州家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要求撤销杭州家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2022年8月29日张松本人到北干所提交了《撤销冒名登机(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等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家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且已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其相关人员均未到场配合调查。根据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标称日期均为“2016年10月19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张松”签名字迹、《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张松”签名字迹、《杭州家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决定》中落款处“张松”签名字迹均不是张松书写形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张松本人提供的《撤销冒名登机(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举报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二、张松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对于自己成为杭州家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法人不知情。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证据四、通话记录与通信记录,用于证明股东监事任茂华、代理委托人吴光华无法取得联系。证据五、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编号:杭明皓所【2022】文鉴字第2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10月19 日杭州家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材料中落款处“张松”签名字迹均不是张松书写形成。
2023年2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登记撤销决定告知书,链接http://www.xiaoshan.gov.cn/art/2023/2/10/art_1403735_59083856.html。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证明其对于该次设立登记情况不知情,属冒用他人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即当事人杭州家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交至本局的登记资料中的关于张松的材料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浙市监直【2021】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杭州家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