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8/2023-70322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发布机构 | 规划资源萧山分局 | 主题分类 | 土地 |
文号 | 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05月24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3]-0003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小白线(南秀路-医宁路) 项目,土地用途为 城镇村道路用地,东至: 拆迁区,西至:广宁小区、朝晖小学,南至: 鲁公桥社区,北至: 南秀路。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蜀山街道 镇(街道) 向阳 村委会(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0854 公顷(计 1.281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3]-000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3686872 监督电话:8231026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