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3-69952 成文日期 2023-04-15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号 萧政办发〔2023〕52号 有效性 有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9 08: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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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5日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社区配套用房

建设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 我 区 城 市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的 规 划、建 设、验 收、移 交、使 用 和 管 理,加 快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提 档 升 级,更 好 满 足 居 民 生 活 需求,高质量推进现 代 社 区 建 设,根 据 《 杭 州 市 居 住 区 配 套 设 施 建 设管理条例》 《 杭 州 市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条 例 》 《 杭 州 市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使用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杭 州 市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用 房 配 建 实 施 办 法 》《 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 施 配 建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结 合 我 区 实 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萧山 区 行 政 区 域 内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 包 括 新 建 商 品房住宅小区、新建拆迁安置小区、共有产权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 房小区) 、已建 住 宅 小 区 ( 包 括 老 旧 改 造 小 区、 既 有 住 宅 小 区 等 各 类居住区) 社区配套 用 房 的 规 划、建 设、验 收、移 交、使 用 和 管 理 等 工作。

本办法所称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范 围和 要 求 配 置,社 区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的 管 理、服 务 和 活 动 用 房,包 括 社区 管 理 服 务 用 房、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用 房、婴 幼 儿 照 护 服 务 用 房、公 共文 化 设 施 用 房。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的 产 权 属 镇 人 民 政 府、 街道办事处。

本办法所称社 区 管 理 服 务 用 房,是 指 社 区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的 办 公、服务和活动用房。

本办法所称居 家 养 老 服 务 用 房,是 指 为 社 区 居 家 老 年 人 开 展 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内容的服务用房。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照 护 服 务 用 房,是 指 为 社 区 0-3岁 婴 幼 儿 提供照料、看护,为0-3岁婴幼儿家庭提供关爱和婴幼儿早期发展 支持等内容的服务用房。

本办法所称公 共 文 化 设 施 用 房,是 指 以 满 足 居 民 的 基 本 文 化 需求为目的配套建设于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用房。

二、规划建设

1.社区配套用房应当根 据 党 的 建设、城 市 发 展、社 会 治 理 和 居 民服务需求,以 《 萧 山 区 城 市 社 区 布 局 专 项 规 划 》 《 萧 山 区 城 镇 老 旧小区改造专项规划》 等专项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引,以社区 为单元,综合考虑区域规模、自然地域、服务半径及旧城改造、城市 扩展、拆迁安置等因素,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的原则,统筹规划,配 套建 设,契 合 未 来 社 区、现 代 社 区 建 设 要 求,确 保 实 现 区 域 内 社 区 配套用房布局合 理、设 施 充 足、功 能 完 善、产 权 清 晰、空 间 集 约、管 理高效的目标。

2.社区规模 原 则 上 根 据 住 宅 区 规 模 的 大 小 划 分, 可 由 若 干 个 住宅小区组建一 个 社 区,也 可 由 单 个 规 模 较 大 的 住 宅 小 区 组 建 一 个社区。 社区规模一般1500户至3000户。 部分老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 城 市 社 区 可 适 当 提 高 规 模,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5000户;商 业楼宇、工业产业等密集的城市社区可适当降低规模,一般不得低于1200户。

3.社区配套 用 房 应 当 与 新 建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已 建 住 宅 改 造 项 目同步设计、同 步 建 设、同 步 验 收、同 步 交 付 使 用。 社 区 管 理 服 务 用房以社区为单位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 用房、公共文化设施用房以住宅小区为单位集中配置。

4.社区配套用房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设:

(1) 单一 住 宅 小 区 组 建 社 区 的,社 区 配 套 用 房 应 当 设 置 在 邻 近市政道路处,多个住宅小区组建社区的,应当设置在几个相邻小 区的方便达到区域。

(2) 多个新建住 宅 小 区 项 目 联 合 集 中 配 建 社 区 管 理 服 务 用 房 的,社区管理服 务 用 房 所 在 的 新 建 住 宅 项 目 应 先 行 启 动。 新 建 住 宅小区项目分多 期 开 发 的,配 建 的 社 区 管 理 服 务 用 房 应 安 排 在 首 期,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应在住 宅总规模完成 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3) 社区 配 套 用 房 应 当 空 间 宽 敞、 设 施 完 善、 交 通 便 捷、 集 中 实用,面向市政道路,有独立出入口,便于服务居民。

(4) 社区 配 套 用 房 整 体 应 当 采 光 通 风 良 好,设 置 独 立 的 楼 梯 间、电 梯 间,配 套 建 设 停 车 设 施,并 符 合 办 公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及 相 关 标准。

(5) 社区 配 套 用 房 应 配 备 独 立 供 水、 供 电、 卫 生、 通 信、 排 污、消防和无障碍等基本设施。

(6) 应当根据服务和活动需求配套建设室外活动场所。

5.规划资 源 萧 山 分 局 在 出 具 居 住 ( 住 宅 ) 地 块 规 划 设 计 条 件前,应征求区民 政 局、区 卫 生 健 康 局、区 文 广 旅 游 体 育 局 意 见。 由 区民 政 局、区 卫 生 健 康 局、区 文 广 旅 游 体 育 局 与 镇 街 协 商 后,提 出 社区配套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积、设计要求等具体建设要求意见 给规划资源萧 山 分 局。 规 划 资 源 萧 山 分 局 根 据 区 民 政 局、区 卫 生 健康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的反馈意见,将有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 条件。

6.以下用房不得作为社区配套用房:

(1) 设备用房、地下及半地下室;

(2) 门 卫 用 房、 技 术 层、 设 备 层、 架 空 层、 夹 层、 顶 楼、 阁 楼、 车 库、公共卫生间等用房;

(3) 不符合办理产权要求的用房;

(4) 新建社区配套用房层高不足3.4米的;

(5) 其他不适宜社区工作所需的管理、服务和活动用房。

7.社区配套用房面积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1)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且不少于 900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

(2) 居家养老服 务 用 房 已 建 成 住 宅 小 区 按 照 服 务 圈 内 每 百 户 建筑面积不 少 于20 平 方 米、 每 处 不 少 于 200方 米 的 标 准 集 中 配 置;新建的住宅小区按照 每 百 户 ( 不 足 百 户 的 按 百 户 计 ) 建 筑 面 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300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

(3) 婴幼儿照护 服 务 用 房 已 建 成 住 宅 小 区 按 照 每 百 户 建 筑 面 积不少 于 10平 方 米、每 处 不 少 于 150平 方 米 的 标 准 集 中 配 置,配 建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 30平方米;新建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建 筑面积不少 于15平 方 米、 每 处 不 少 于200平 方 米 的 标 准 集 中 配 建,配建户外活动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

(4) 公共 文 化 设 施 用 房 按 照 每 百 户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12平 方 米、每处不少于 50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建。

8.社区配套用房功能选址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1)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

社区服 务 中 心 应 设 置 在 一 层, 并 以 大 开 间 交 付, 挂 “ 中 国 社 区” 标识,含社区党 群 服 务、公 共 服 务、志 愿 服 务 等 服 务 功 能,实 行 “ 居民会客厅” 服务模式。 新建 社 区 服 务中 心 建 筑面 积 不 少 于 350平方米,已建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200平方米。

其他社区管理 服 务 用 房,应 设 置 在 一 至 三 层,含 社 区 教 育、文 化活动和社会组 织 培 育 运 营 等 服 务 功 能,其 中 用 于 社 区 教 育 的 用 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以大开间交付。

(2)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建筑物出入口及通道,应满足紧急送 医需求。 选址在 服 务 对 象 相 对 集 中、交 通 便 利、基 础 设 施 完 善、公 共服务设施使用方便的区域,保持相对独立,不得配置在零碎边角处。 应有良好的 朝 向 和 日 照 条 件,建 筑 基 地 应 选 择 在 工 程 地 质 条件稳定、不受洪涝灾害威胁、通风良好的地段,远离污染源、噪声源 及易燃、易爆、危 险 品 生 产、储 运 的 区 域。 应 设 置 安 全 警 戒 系 统 和 闭路电视监控 系 统。 对 于 封 闭 式 管 理 的 住 宅 小 区,应 位 于 临 街 一 侧,并且出入口朝外。

(3) 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 

应设置在一层 或 二 层,主 出 入 口 不 直 接 设 在 城 市 主 干 道 或 过境公路干道一侧。 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人流缓冲区,有直接 天然采光,并满 足 冬 至 日 底 层 满 窗 日 照 不 少 于 3小 时。 宜 设 置 通 风设 施,应 满 足 婴 幼 儿 生 活、照 护 等 功 能 需 要,符 合 有 关 防 火 安 全 疏散的规定。 预留上下水位置,并以大开间交付。

(4) 公共文化设施用房

应设置在一层或二层,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采光条件。

三、审批验收

1.在规划设 计 条 件 中 明 确 需 配 建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的 住 宅 小 区, 相关部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居住( 住 宅 ) 地 块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审 查 会 时,牵 头 部 门 应 邀 请区 民 政 局、区 卫 生 健 康 局、区 文 广 旅 游 体 育 局 及 所 在 镇 街 参 加, 镇街应安排分管城建及社区建设的人员参加会议。

规划资源萧山分局按照方案审查会的意见审核建设方案。 方 案审定前,有关图纸( 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及涉及社区配套用房的建 筑单体平、剖面图) 须由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所在镇街加盖公章确认。

(2) 已审定方 案 的 建 设 项 目,原 则 应 按 照 审 定 方 案 进 行 建 设, 确需 调 整 的,应 由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申 请,写 明 调 整 原 因,由 规 划 资源 萧 山 分 局 征 求 区 民 政 局、区 卫 生 健 康 局、区 文 广 旅 游 体 育 局、 所在镇街意见后审核。

(3) 社 区 配 套用 房 竣 工 后,所 属 镇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参 与 现场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镇街与建设单位签订《 社区配套用房移 交协议书》 ,并报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鉴证 备案。 经验收不 合 格 的,责 令 建 设 单 位 整 改。 经 整 改 仍 不 符 合 要 求的,不予签订《 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书》 。

2.区发改局、规划资源萧 山 分 局、区 住 建 局、区 民 政 局、区 卫 生 健康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 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

四、移交确权

1.经验收合格后的社区配套用 房,建 设单 位 根 据 《 社 区 配套 用 房移交协议书》 ,向 所 在 镇 街 移 交,并 向 所 在 镇 街 提 供 办 理 社 区 配 套用房产权证的必备资料,提供住宅小区楼幢分布图、购房住户清 册等相关资料。

2.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初 始 登 记 后应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转移后的产 权 所 有 权 人 为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 处。 规 划 资 源萧山分局按照要求核发社区配套用房的《 不动产权证书》 。

镇人民政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办 理 产 权 转 移 登 记 时, 根 据 有 关 规定,免缴相关费用( 含契税和其他费用) 。

3.各镇街在取得社区配套用房《 不动产权证书》 之日起一个月 内,完成社区配 套 用 房 产 权 资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归 档 内 容 主 要 包括移交协议书、房屋图纸和照片、相关证书等资料。

五、使用监管

1.社区配套 用 房 由 所 属 镇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日 常 管 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社 区配套用房列入国有资产并进行有效管理,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 局、区文广旅游体育局负责监督使用。

2.各镇人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设 立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专 项 资 金 账户。 建立社区配套用房监督管理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监督 检查社区配套用房的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3.对现状过 于 分 散、 面 积 过 小 等 无 法 整 合 使 用 的 社 区 配 套 用 房,在 确 保 社 区 用 房 总 面 积 的 基 础 上,可 由 镇 街 通 过 置 换、换 租 等 方式调整。 有关收入纳入镇街社区配套用房专项资金账户。

4.社区配套用房由社区 党 组 织、居 民 委 员 会 等 各 级 组 织 使 用, 不得出租、转让 或 抵 押。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拆 除 社 区 配 套 用房或者 改 变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性 质、用 途。 因 城 市 ( 镇 ) 建 设 需 要, 经规划资源萧山 分 局 依 法 批 准 改 变 用 途 或 者 拆 除 的,应 当 按 照 不 少于原建筑面积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5.社区居民 委 员 会 撤 扩 并 后 的 社 区 配 套 用 房, 由 所 在 镇 街 统 一调剂,用于社区管理、服务和活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6.社区配套用房服务设 施 的 供 暖、水 电、燃 气、电 信 等 费 用,相关部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7.社区配套用房的维修、改 造 由其 所 属 镇 人 民 政 府、街 道 办 事处负责。

8.社区配套 用 房 的 使 用 情 况 由 区 民 政 局 负 责 牵 头, 组 织 有 关 部门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9.推行社区 配 套 用 房 资 源 社 会 共 享, 鼓 励 社 区 和 驻 社 区 组 织 之间共享资源。

10.本实施办法自 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杭州市萧山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4〕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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