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3-69840 | 成文日期 | 2023-05-15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路新国、张国凡、欧华刚,以上3位机动车驾驶人,分别在2022年7月、8月、2023年2月期间,在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1420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路新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8月23日08时10分,路新国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永晖路飞虹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5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1431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国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7月25日10时33分,张国凡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金鸡路盈丰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5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0072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欧华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3年02月26日13时55分,欧华刚驾驶车牌号为浙A9G997(悬挂)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光靖线渭水桥村16组16号地方,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5704)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