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5/2023-68728 成文日期 2023-04-04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萧山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07 16: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我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认定对象、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测管理、附则等6个部分组成

(一)认定对象

1、在区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可以申报认定区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区示范场)。

2、在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成立,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可以申报认定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示范社)。

(二)认定原则

坚持自主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认定原则。

(三)认定条件

1、区示范场的认定须在符合7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照职业农民、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示范带动等4项标准开展示范创建。最终从评审得分满80分的申报主体中择优认定。

2、区示范社的认定须对照7项标准开展示范创建。最终从评审得分满80分的申报主体中择优认定。

(四)认定程序

区示范场、区示范社经主体申报、镇街推荐、区局审定、网上公示、公布认定等程序开展申报认定。申报认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五)监测管理

区示范场、区示范社的监测实行示范主体自查、属地镇街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复查的管理模式。对不符合示范标准的,取消萧山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监测工作一般两年开展一次。

(六)附则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原《萧山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办法》、《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定与监测办法》(萧农产〔2023〕256号自动失效。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夏利明

联系电话:0571-8265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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