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3-68728 | 成文日期 | 2023-04-04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我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认定对象、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测管理、附则等6个部分组成
(一)认定对象
1、在区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以农业及其衍生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可以申报认定区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区示范场)。
2、在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成立,符合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可以申报认定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区示范社)。
(二)认定原则
坚持自主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认定原则。
(三)认定条件
1、区示范场的认定须在符合7项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照职业农民、管理规范、生产安全、示范带动等4项标准开展示范创建。最终从评审得分满80分的申报主体中择优认定。
2、区示范社的认定须对照7项标准开展示范创建。最终从评审得分满80分的申报主体中择优认定。
(四)认定程序
区示范场、区示范社经主体申报、镇街推荐、区局审定、网上公示、公布认定等程序开展申报认定。申报认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五)监测管理
区示范场、区示范社的监测实行示范主体自查、属地镇街核查、区农业农村局复查的管理模式。对不符合示范标准的,取消萧山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称号。监测工作一般两年开展一次。
(六)附则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原《萧山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与监测办法》、《萧山区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定与监测办法》(萧农产〔2023〕256号自动失效。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夏利明
联系电话:0571-8265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