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3-68618 成文日期 2023-04-04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14: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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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德、田春丽、梁振先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2年5月至6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96092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田春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5月18日10时20分许,田春丽驾驶无车牌号的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城路长青路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1至5人)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1至5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6395、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96031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梁振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5月19日11时00分许,梁振先驾驶无车牌号的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萧明线104国道交叉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1至5人)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1至5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6395、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13383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宏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6月29日10时50分许,李宏德驾驶无车牌号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萧山区104国道与建设四路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6395、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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