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3-68567 成文日期 2023-03-2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SD01-2023-0001
文 号 萧政办发〔2023〕38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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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3 15: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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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杭州市萧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数字化改革,加快我区智慧城市建设,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周期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综合评价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年第363号)、《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化改革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数改发〔2021〕2号)、《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浙发改高技〔2022〕259号)、《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子政务项目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数局发〔202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萧山区本级预算部门、镇街(场)、平台建设,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以及优化内部管理,以计算机、移动智能终端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项目。主要包括:

1.多跨协同类项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重大应用及其子应用);

2.一般业务类项目(建设单位内部和各条线分级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

3.基础支撑类项目(安全保障、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等);

4.投资项目智慧化配套类项目(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

5.镇街(场)、平台使用本级资金建设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涉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二、建设原则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需求导向、多跨协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三、管理职责

成立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统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组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项目评审和综合评价工作,负责项目联合审查工作。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全区项目建设计划草案,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等监督指导工作,督促提高预算绩效。

区审计局、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密码管理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审计监管、网络安全监管、等级保护监管、密码应用监管等工作。

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推广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全流程闭环管理;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综合评价、审计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实施情况。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指导、审核和监督。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申报、评审、计划、立项、采购、建设、验收、评价等环节,纳入萧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管理。

五、项目分类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建设资金来源、规模等,分为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和非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两类。

六、项目(应用)储备库

建设单位结合业务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研究谋划需要建设的应用功能,编制本部门《应用功能需求意向表》,经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列入项目(应用)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优先支持纳入省市区数字化改革试点、承担区级以上建设任务或试点以及多跨协同类和基础支撑类项目。原则上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应用)储备库中选取。

七、项目申报

(一)申报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求进行项目申报,按照申报指南等文件要求,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方案应当包含所涉及的业务需求、主要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安全保障及数字资源目录,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数据、组件、基础设施等数字资源。

(二)数字资源。数字资源是政务信息化项目预审和评审的必要条件。专家评审组应当重点对项目在数字资源共建共享方面进行评估论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资源共享,但确有必要建设或保留的,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及有关部门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方可建设或保留。

(三)安全可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方案中专章说明落实安全可靠情况(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部署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环境),若确有特殊需求,应在项目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标明拟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的清单,附上专家论证意见和主管单位意见,并在正式采购前完成例外采购审批。

(四)负面清单。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建设:

1.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实体数据中心;

2.不部署、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的新建、升级改造项目;

3.与实际业务脱节,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的项目;

4.功能可被其他一个或多个项目完全替代的项目;

5.未明确需求、未明确绩效目标、重复建设、安全规划不到位、不利于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

6.省市统建及省市推出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再重复建设;

7.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建设的项目。

八、项目评审、计划和立项

(一)项目预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申报项目的政策符合性、项目必要性、材料完整性、方案规范性等方面开展审查。

(二)项目评审。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委网信办、区密码管理局及相关专家等形成评审组,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从项目的业务需求、技术路线、数字资源、效能目标、投资概算、网络安全等方面出具意见。部门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建设计划下达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及时完善项目申报材料。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对完善后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形成最终评审结论。

(三)项目建设计划。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轻重缓急程度和区级财力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同意后下发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四)立项审批。非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即视为完成立项;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区发改局依据建设计划进行立项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五)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明确的投资概算和建设内容及时组织采购及实施。

非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评审通过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备案。

九、项目采购

(一)采购要求。符合范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采购。

(二)项目合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保密要求、维保年限等相关条款:

1.明确项目产生的系统、组件、文档等相关数字资源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或共同所有;

2.明确产生的数据及衍生数据等原则上归建设单位所有;

3.明确承建单位的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以及相关违约责任条款;

4.明确是否签订相应的安全保密补充协议;

5.明确项目维保范围、维保期限和维保责任等,免费维保期一般不低于1年。

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管理系统完成合同备案。

十、项目建设

(一)项目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本单位项目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其中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及时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上报项目建设执行情况。

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二)安全要求。严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网络、数据和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机构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期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修复。重要信息系统应当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原则上新建项目网络安全预算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满足上述安全要求。

(三)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严格控制建设内容、规模等项目变更。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若需变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变更申请。变动涉及项目合同金额5%以下,须经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通过;变动涉及项目合同金额5%(含)以上,须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变动涉及项目合同金额10%(含)或者300万元(含)以上,须再经区政府同意后,按政府采购等规定组织实施。

(四)项目撤销、暂停或终止。出现以下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告,并撤销、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2.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项目建设方案不能适用的;

3.项目实施不力,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4.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的;

5.因职能划转、政策变动及其他原因,造成系统停用或需要转移的;

6.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情形。

十一、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包括项目初验和项目终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完成项目初验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终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应用、数据、组件、云资源等数字资源管理目录编制与数据全量全要素归集,并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编目验收意见,编目验收意见作为项目终验的必备条件。

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技术专家等,对项目进行终验,或视项目情况委托建设单位自行终验。

非全区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经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编目验收意见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终验。终验通过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项目管理系统完成终验材料备案。

项目终验不合格的,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再申请终验。第二次终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项目资料完备性、规范性情况;

2.审查项目履行合同和采购文件情况;

3.审查系统各项功能、性能、安全性以及各项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4.审查系统数字资源管理目录编制与数据全量全要素归集情况;

5.审查建设方案、实施方案、采购文件、验收文档内容一致性以及变更情况;

6.审查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二、档案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归档项目相关材料。履行政务服务、公文管理等重要职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开发建设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归档模块。

十三、项目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和项目进度,向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资金使用申请。未经立项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

十四、监督管理

(一)专家管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应充分发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项目评审专家库的“智库”作用,作为联合审查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力量,专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立项批复的重要依据。应按照“统一建设、分级运维、共建共享”的要求,严格专家出入库审查,规范专家的抽取使用。

(二)监督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三)绩效评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的有效应用。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适时组织技术专家和相关单位,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应用、运维、安全等情况的绩效评价。

(四)结果应用。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监管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的项目、应用,在后续项目运维、提升改造等方面将予以优先保障。建设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结果报送至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对未整改或偏离项目建设预期效果的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十五、项目调整

计划外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六、附则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资金承担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规范。

镇街(场)、平台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1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镇街(场)、平台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学校、医院、国企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杭州市萧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萧政办发〔2019〕46号)同时废止。

萧政办发〔2023〕38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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