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3-68562 成文日期 2023-04-03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3 14: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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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红年、徐祥涛、高殿法、朱爱霞、于胜军、管士标、沈阿五、张大祥、沈良、马怀中、陈保库、祖中朝、侯子涵、郑东文、吴袭、钟泽华、陶相玉、富正铨、熊文礼、候振平、钱哉田、管成新等22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2年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16396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沈红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9月27日10时32分,沈红年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鸿慧路杭甬高架西100米(东往西)方向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19745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徐祥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9月22日10时38分,徐祥涛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建设二路与宁东路口(北向南方向)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23904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高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10日10时29分,高殿法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宁围街道文明路团结桥路口(西往东)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74365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朱爱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7月12日09时55分,朱爱霞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建设三路宁东路路口(东往西)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74354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于胜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6月25日09时40分,于胜军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建设四路新兴路口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07127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管士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5月03日08时49分,管士标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萧山区恒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新五路路口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09168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沈阿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6月26日09时12分,沈阿五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耕文路学知路口(东向西)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10913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大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7月17日16时00分,张大祥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鸿达路以北萧清大道钱鸿线路口(西向东)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11100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沈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7月02日08时26分,沈良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萧山区鸿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新十三路路口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22057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马怀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10月25日11时32分,马怀中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振宁路32号(南往北)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94109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陈保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5月13日08时45分,陈保库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建设四路华盛桥路口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22203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祖中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19日10时44分,祖中朝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萧山区机场城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机场城市大道与高新七路路口处,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95122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侯子涵            

2022年04月23日16时18分,侯子涵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三益线建设三路南往北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22133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郑东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02日14时50分,郑东文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鸿达路高新七路(东往西)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93523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吴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3月29日09时35分,吴袭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塘新线以东萧清大道2326号(西往东)处, 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74344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钟泽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6月10日08时15分,钟泽华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建设四路(东往西)华盛桥路路口处, 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

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24259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陶相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10月22日14时51分,陶相玉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春潮路与高新八路口(东往西)处,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95092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富正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4月06日10时54分,富正铨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三益线建设一路路口东往西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10300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熊文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7月22日14时01分,熊文礼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美狮路和红十五线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06748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候振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4月02日10时12分,候振平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三益线建设一路路口(东向西)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06748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钱哉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3月04日09时25分,钱哉田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萧山区萧清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呜呜路口东1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06748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管成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2年04月14日09时46分,管成新驾驶一辆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三益线建设一路路口(北向南)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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