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3-69286 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4 16: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公安分局
分享: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唐明武,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唐明武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唐明武: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7月07日15时10分,在萧山区湘滨路张家里路口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1005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武启中,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大队决定给予武启中罚款壹仟元,记6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武启中: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08日10时40分,在萧山区湘溪路和大明路路口西侧路段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核定载质量:31000KG,实际载质量:65180KG,超载110.25%)违法行为(代码16452)。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核定载质量:31000KG,实际载质量:65180KG,超载110.25%)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记6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谭群优,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谭群优罚款肆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谭群优: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7月08日11时17分,在萧山区湘湖路休博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1,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肆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李清方,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李清方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清方: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7月09日15时12分,在萧山区小白线桥头陈村32号门口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1005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谢卿欢,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谢卿欢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谢卿欢: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7月17日09时43分,在萧山区风情大道小白线路口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1005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宋中华,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宋中华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宋中华: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17日10时20分,在萧山区风情大道小白线路口北侧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6013,1005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罗狮子,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罗狮子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罗狮子: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17日10时33分,在萧山区时代大道定湖路口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6013,1005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项兴宏,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项兴宏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项兴宏: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26日19时59分,在萧山区越王路上善桥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6013,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梁建,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梁建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梁建: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7月27日08时26分,在萧山区03省道亚太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王家莲,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王家莲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家莲: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7月28日07时34分,在萧山区市心南路03省道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代云芳,在2022年7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代云芳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代云芳: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7月30日09时50分,在萧山区时代大道定湖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6013,80131,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沈荣根,在2022年8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沈荣根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沈荣根: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02日08时49分,在萧山区蜀山路崇化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韩雪桥,在2022年8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韩雪桥罚款肆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韩雪桥: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02日20时20分,在萧山区义湘线湘南村委门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肆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余传梅,在2022年8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余传梅罚款肆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余传梅: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15日18时30分,在萧山区市心南路朝阳地铁站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肆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梅光周,在2022年8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梅光周罚款壹仟肆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梅光周: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8月15日19时31分,在萧山区蜀山街道自立路知章村委门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80131,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肆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李柏民,在2022年8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李柏民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柏民: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8月19日10时50分,在萧山区眉山路罗坞桥公交站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邹萍,在2022年8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邹萍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邹萍: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8月21日16时50分,在萧山区03省道章潘桥北牌坊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6013,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刘峰,在2022年8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刘峰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峰: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8月24日11时01分,在萧山区亚太路1833号门口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1005,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刘玲,在2022年8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刘玲罚款肆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玲: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8月28日20时36分,在萧山区自立路亚太警务室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肆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从传春,在2022年9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从传春罚款伍佰元,记0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从传春: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9月08日11时42分,在萧山区闻堰三江路闻兴路口南侧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记0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周磊,在2022年9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大队决定给予周磊罚款贰仟贰佰伍拾元,记22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周磊: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2年09月09日05时59分,在萧山区市心南路品文街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代码5704,1901,1119)。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对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对你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贰仟贰佰伍拾元,记22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赵伟,在2023年2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大队决定给予赵伟罚款壹仟元,记6分的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赵伟: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3年02月11日14时53分,在萧山区亚太路时代大道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核定载质量:31000KG,实际载质量:66040KG,超载113.03%)违法行为(代码16452)。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核定载质量:31000KG,实际载质量:66040KG,超载113.03%)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记6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