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敏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未达到规定的经营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机关已于2023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运政罚〔2022〕30275号),决定对你公司处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运政罚〔2022〕30275号)(详见附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施铭
联系电话:0571-82738991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运政罚〔2022〕30275)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3日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运政罚〔2022〕3027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