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9/2023-66892 成文日期 2023-02-06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1期)

发布日期:2023-02-06 15: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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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41期)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州萧山新街街道东亮冷冻家禽经营部销售的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萧山新街街道东亮冷冻家禽经营部销售的鸡肉(生产日期2022/9/15),经检验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2022年10月17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食品检测不合格报告向当事人杭州萧山新街街道东亮冷冻家禽经营部送达,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该经营部经营场所面积约8平方米,现场未发现被抽样批次的草鸡产品,未发现尼卡巴嗪物质。根据抽检样品鸡的脚环扫码溯源信息,上游供货商是浙江鑫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溯源编码ZJ202204251411629。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杭州萧山新街街道东亮冷冻家禽经营部销售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鸡肉的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七)项 的规定,已构成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

鉴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萧新街综执不罚决字(2022)第100073号)。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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