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3-67465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2〕13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3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立案前调解,调解期限15个工作日。因案前协调未能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周某的事实不实,证据不足,申请人有其他人证能证明自己未打过周某,这与被申请人的调查存在出入。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3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该案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发生于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另外,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第二,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被申请人调查,2022年3月13日下午,在萧山区北干街道风情大道与建设一路的某工地,申请人与周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用手打了周某头部一拳,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第三,该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3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2年3月13日22时32分许,被申请人接周某报警称其在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一路风情大道某工地被人殴打,遂于次日受案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查明,2022年3月13日下午,在萧山区北干街道风情大道与建设一路的某工地,申请人与周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申请人用手打了周某头部一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故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询问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后,于2022年4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3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周某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倪某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资料、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周某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治安调解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周某不要求调解的报告、见证人的身份资料、关于通知申请人家属行政拘留的情况说明、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说明、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3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存在用手打周某头部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情节较轻,被申请人综合全案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3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