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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3-67360 成文日期 2023-02-21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案号:杭萧政复〔2022〕126号
申请人:韦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韦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3-02-21 16: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2〕126号

申请人韦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韦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实名举报杭州萧山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行为,并上传附件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对于被申请人的回复,申请人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是否立案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批复和决定。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其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该项规定。二、被申请人避重就轻,只是形式告知,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三、被申请人回复被举报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这只能证明被举报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批次产品合格,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举报人是否全面完善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否明知和应知食品在符合标准方面存在问题,申请人不得而知。并且,未见被申请人回复检测报告编号等信息,也未见电子版或纸质版,申请人无法得知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检测报告是否履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申请人亦不得而知。四、对申请人提及的无合格证等问题,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核查和回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调查处理,并限期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消费者举报书》,举报杭州萧山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的“某食品专营店”销售的“吉利人家肉松蛋糕早餐面包点心休闲零食代餐整箱批发”存在无销售商、无合格证、突出宣传肉松但未标明肉松含量、包装有异臭、食品有异味等问题,要求依法查处。收到该举报后,被申请人查看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案涉商品名称为肉松蛋糕,生产企业为某食品有限公司,配料表为小麦粉、白砂糖、鸡肉松……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5日。随后向某公司开展核查,某公司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生产企业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涉及商品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和销售清单等材料。被申请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涉商品在购入时,某公司已经查验了生产者的证照信息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关于突出宣传肉松但未标明肉松含量问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者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因此标注需要满足“特别强调”和“有价值、有特性”两个要求。案涉产品名称为肉松蛋糕,没有其他特别标注,也未突出宣传,故无需进行含量标示,且以上标注为产品自带,并非被举报人标注。关于过敏物质提示,案涉商品包装袋配料表下一栏标示“致敏物质:含有麦麸质的谷物、蛋类及其制品”,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没有提示。另,对于申请人举报包装异臭,口感怪异等问题,属于申请人个人感官性状及猜测,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上述问题。因未发现举报人反映的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案涉产品快递收件人为黑暗森林,电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就是案涉产品的购买人,因此其举报是基于公共利益举报,并不是所举报事项的直接利益损害者,因此与处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或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2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在某平台店铺“某食品专营店”购买的“吉利人家肉松蛋糕早餐面包点心休闲零食代餐整箱批发”存在无合格证、商品突出宣传肉松蛋糕但配料表无肉松、蛋肉制品含量、无致敏物质提示、包装异臭、口感怪异、包装标识不全等问题。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消费者举报书、案涉产品交易凭证及物流信息、被举报人的证照信息、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截图、申请人实名认证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申请人的举报书及材料、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销售清单、出厂检验报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询问(调查)笔录、被举报人提供的案涉产品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杭州市萧山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案涉食品来源合法,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另,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同年1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上述办案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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