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1/2023-67092 成文日期 2023-02-10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就业创业证发放与管理

发布日期:2023-02-10 17: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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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劳动者个人信息、享受服务和政策扶持等有关情况应录入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推进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创业证继续有效,可与社会保障卡同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开放就业创业证查验入口,劳动者可查询本人电子就业创业证有关信息,并可打印作为办事凭证。

第二十五条 如遇部分业务办理确需实体就业创业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申领。申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二)2 寸近期免冠照 1 张。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创业证,申请人可自取或申请邮递送达。

第二十六条 就业创业证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印制,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电子就业创业证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办理实体就业创业证的,证件由其本人保管,仅限劳动者本人使用。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经核准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办机构注销其就业创业证和电子证照信息:

(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移居境外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死亡的;(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转自《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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