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3-75851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文号 | 萧司〔2023〕1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加强对局聘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有效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工作质效,依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和《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萧山区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萧司〔2023〕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1.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对象,为萧山区司法局牵头成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聘用(返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具体包括萧山区综合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综调委)、萧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医调委)、萧山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交调委)。
2.经费来源由区财政拨付的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和区财政拨付的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共同组成。
二、管理模式
1.区综调委、区医调委、区交调委受理的所有案件,实行统一登记,由人民调解事务中心按照兼顾公平原则,进行统一指派调解。
2.区综调委、区医调委、区交调委原则上采用两人一组模式开展调解工作。
三、人民调解专项经费
1.固定报酬。区司法局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区财政拨付的劳务费标准,每月发放固定报酬。其中,退休返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不计发固定报酬。
2.案件补贴。退休返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完成10件调解成功案件基数的,每件按照500元计算,并在人民调解专项经费中进行补贴;不足10件的,每少一件扣500元。
四、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1.退休返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当月10件基数案件不纳入“以案定补”;超过10件的,从第11件起按照《萧山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办法》(萧司[2023]19号)文件精神,落实“以案定补”。
2.其他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按照《萧山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办法》(萧司〔2023〕18号)文件精神,落实“以案定补”;其他专职人民调解员与退休返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共同调处的案件属于计入10件基数案件的,按照口头纠纷申报“以案定补”。
五、补贴申报
(一)人民调解专项经费申报。退休返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需每月制表列明当月10件调解成功的基数案件及相关履行凭证,交人民调解事务中心审核并申报补贴。
(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申报。区人民调解事务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依《萧山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办法》标准和申报流程,申报补贴。
六、其他说明
1.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退休返聘人民调解员参照本办法执行(每月10件基数案件补贴在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中开支)。
2.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3.本办法从2023年8月1日开始实行。
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