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3-75850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文号 | 萧司〔2023〕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街(场)、各行业主管部门:
现将《萧山区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4日
萧山区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发挥调解机制在全区“三源”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萧山区落实诉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萧委办发[2019]44号)文件精神,结合萧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经费包括:人民调解“以案定补”补贴经费、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品牌调解工作室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补贴经费。
第四条 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各类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人民调解法》和《萧山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并经区司法局登记备案;从事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必须按《萧山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要求选聘,并经区司法局登记备案。
第一章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第五条 本章所称“以案定补”,是指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对人民调解员进行的激励性补贴,不作为人民调解员的固定报酬。
第六条 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补贴对象为镇街(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区人民调解协会专家库选聘的专家调解员;杭州律谐(萧山)中心选聘的律师调解员;入驻人民调解积案抢单系统的社会化调解组织聘用的调解员。
以上补贴对象包括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现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得领取补贴。
退休干部返聘为人民调解员的,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按照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实施分类补贴,具体分为五种类型:
(1)口头民事纠纷。具体包括: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协议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并能即时履行的各类民事纠纷。
(2)简单民事纠纷。具体包括:协议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各类民事纠纷。
(3)一般民事纠纷。具体包括:涉及当事人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含10人)的民事纠纷;协议涉及金额在8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民事纠纷;复杂的医疗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宅基地纠纷、涉及抚养权归属及分家析产的婚姻家庭纠纷。
本款所指3人、10人均为涉及纠纷的独立一方当事人。
(4)重大民事纠纷。具体包括: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民事纠纷;协议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民事纠纷。
本款所指10人,为涉及纠纷的独立一方当事人。
(5)疑难民事纠纷。具体包括:涉及2人以上(含2人)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民事纠纷;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纠纷;信访部门移交的信访积案等。
本款所指“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纠纷”需有书面凭证;信访积案应经信访部门认定。
第八条 “以案定补”的标准:
(1)口头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规范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贴50元。
(2)简单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补贴150元。
(3)一般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或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每件补贴500元。
(4)重大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或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每件补贴2000元;涉及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群体性民事纠纷,每件补贴2000元,2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补贴30元。
(5)疑难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或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每件补贴5000元。
(6)区人民法院分流的案件,经调解后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撤诉并履行协议内容,有履行凭证,按要求录入系统平台的,按照纠纷类型予以补贴。
(7)杭州律谐(萧山)中心、人民调解积案抢单系统抢单调解的未实行市场化收费的纠纷,调解成功并按照要求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案卷,协议履行完毕或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每件补贴500元。
(8)区人民调解协会专家库调解员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调处并调解成功的,按照相应类型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上述列入补贴的纠纷案件,以录入“浙里调解”“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或相关信息系统为准,须上传相应调解文书;简单民事纠纷和一般、重大、疑难民事纠纷,仅上传《人民调解协议》和履行凭证的,均按照口头民事纠纷标准补贴。
第九条 同一纠纷中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应尽量制作为一个案卷,对确有分开制作案卷需要的,在申报“以案定补”时应合并为一个案卷计算,具体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纠纷化解服务外包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再适用“以案定补”。
第十一条 上述所有纠纷案件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联合调处的纠纷案件,由主调解员申报补贴,具体补贴分配由参与调解的调解员自行商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未使用规范格式文书的案件;
(2)未录入“浙里调解”“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或相关信息系统的案件,或录入平台(系统)但未按要求上传调解文书的案件;
(3)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但还未全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法院司法确认的,不在本条款规定范围);
(4)人民调解协议(含口头协议登记表)记录不规范、当事人应签字而未签字或未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的案件;
(5)“浙里调解”“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中,当事人短信评价为“很不满意”等次,经调查后确实存在违反人民调解规定情况的案件;
(6)重复申报的案件;
(7)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盖章的案件;
(8)区司法局认定不予补贴的其他案件。
第十三条 “以案定补”申报流程:
(1)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行每半年申报、审核和发放,申报周期为当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
(2)各司法所根据“浙里调解”“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案件录入实际,对辖区内申报“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汇总、初审(驻派出所调解室案件由辖区派出所进行汇总、初审,并报辖区司法所汇总);由所在镇街(场)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核,镇街(场)分管领导签字,镇街(场)盖章后,于当年7月和次年的1月报区司法局。
(3)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浙里调解”“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或相关信息系统的案件录入实际,对各自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汇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核,分管领导签字,行业主管部门盖章后,于当年7月和次年的1月报区司法局。
(4)区司法局对上报的“以案定补”清单进行形式审核。
第二章 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补贴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是指区人民法院在纠纷受理前、纠纷受理后开庭审理前以及审理过程中将纠纷委托区、镇街(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纠纷化解机制。
第十五条 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当事人撤回起诉或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成功。调解成功的案件需填写《撤诉申请书》或制作《人民调解协议》,并录入“浙里调解”“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或“ODR”平台。
第十六条 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和特邀调解组织的案件补贴标准由区人民法院自行制定细则,由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施行,不再适用第一章“以案定补”相关规定。
现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得领取补贴。
第十七条 本章所列补贴,实行年度包干预拨制,包干金额为210万元。区人民法院于每年年初与年中提出申请,区司法局审核后,区财政局预下达指标至区人民法院,并在人民调解补贴(补助)专项资金文件中作统一清算。
第三章 品牌调解工作室补助
第十八条 本章所称品牌调解工作室是指依托镇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的以特定名称或人民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调解工作室。原则上每个镇街(场)只补助一家品牌调解工作室。
第十九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面向全镇街(场)开展调解工作,负责该镇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受理的矛盾纠纷,也接受辖区内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移交的疑难纠纷。
第二十条 特定名称的工作室,应由镇街(场)制定发布品牌 LOGO ,建立完整的工作规范体系,能凸显区域特色或工作特色,并有专职调解员坐班开展调解工作。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由镇街(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镇街(场)出具书面推荐和履历证明,辖区司法所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审核批准设立。
第二十一条 品牌调解工作室补助标准:
(1)工作室年度调解案件总量达到30件的,补助5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件,增加补贴100元,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
(2)工作室调解案件应以书面案件为主,口头纠纷不得超过案件总数的10%,超过的口头纠纷不予计入工作室申报补助总量。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列补助,实行每年申报,案件统计时间段为当年1月至当年12月,由所在镇(街道)的司法所进行汇总、初审,由所在镇(街道)进行审核、盖章,报区司法局;红山农场设立的品牌调解工作室,由红山农场进行汇总、审核、盖章,报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对上报的“品牌调解工作室”补助清单进行形式审核。
第四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前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争议当事人在萧山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含分中心)人民调解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以人民调解的形式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事项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的案件,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的,视为调解成功。调解成功后需填写撤回申请书,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补贴标准:
(1)简单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前,经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的,每件补贴150元。
(2)一般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的,每件补贴500元。
(3)重大案件。法院败诉风险预警告知书或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纠错风险预警告知书的案件;涉及征迁安置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3个以上(含3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上述案件,经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的,每件补贴2000元。
(4)疑难案件。涉及重点信访人员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10人以上(含10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区委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信访部门移交的信访积案。上述案件,经调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起诉的,每件补贴5000元。
本款所指“区委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需有书面凭证;重点信访人员和信访积案应经信访部门认定。
现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得领取补贴。
(5)区人民调解协会专家库调解员参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调处并调解成功的,按照相应类型的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6)对获得当事人好评(有送锦旗或表扬信)或得到区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化解五年以上积案等调解质量高、社会效果好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给予额外补贴每件150元。
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不再适用第一章“以案定补”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列补贴,实行每半年申报,申报周期为当年1月至当年6月,当年7月至当年12月,由区司法局进行汇总和审核。
第五章 补助(补贴)兑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所列的补助(补贴),由区司法局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核,由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发放。
第二十八条 镇街(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以案定补”、品牌调解工作室补助由各镇街(场)负责发放;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与行政争议衔接机制、人民调解积案抢单系统、杭州律谐(萧山)中心的案件补贴由区司法局负责发放;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仅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和特邀调解组织)补贴由区人民法院负责发放。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法院、各镇街(场)应当在补贴(补助)发放完毕的30日内,将签领单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条 区司法局不定期对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责令退回已领取的补贴,并解聘相关调解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场)责任。
(1)侵占、挪用调解经费的;
(2)弄虚作假、编造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的;
(3)调解协议被司法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违反人民调解纪律,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度及之后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原《萧山区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萧司[202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