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111/2023-75511 成文日期 2023-12-13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统一编号 AX5D62-2023-0001
文 号 萧退役军人局〔2023〕3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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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5 15: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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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红山农场:

现将《杭州市萧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萧山分局

2023年12月13日

杭州市萧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实 施 细 则(修订)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42号)、《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杭退役军人局发〔2021〕108号)和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整改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退役军人按月增发生活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杭州市萧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萧退役军人局〔2022〕6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修订细则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退役军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工作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整体联动的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有效提升困难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我区实现“产城人文”深度融合,奋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区(县)域范例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尊崇优待。充分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尊重关爱,坚持“普惠加优待”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的基础上,对其困难进一步给予帮扶援助,切实把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坚持公平合理。分类分层实施帮扶援助,对服役贡献大、现实表现好的给予优先和优待,对违法犯罪的应中止或取消帮扶援助。严格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高效服务。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优化申请、审核 流程,建立健全“多跨协同”的工作机制,提升帮扶援助工作效能。以数字赋能,统筹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应帮尽帮。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常态化走访联系,全面掌握辖区内生活、就业等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情况,积极帮助落实帮扶援助措施。

三、帮扶援助对象

具有萧山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援助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上述情形中,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享受特别优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二)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帮扶援助的。

五、帮扶援助措施

(一)生活援助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10%的生活补助。

(二)医疗援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

医疗援助不设起付线,最高援助额为2万元。条件成熟时参照医疗救助模式,将医疗援助纳入“一站式”结报。

参加商业保险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助。

(三)住房援助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由属地镇街(场)列入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由区住建部门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

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给予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符合区政府公租房优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优先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实物配租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四)教育援助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区教育部门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视情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不超过2000元/学年/生,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不超过4000元/学年/生,大学阶段不超过6000元/学年/生,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家庭成员每阶段可上浮50%进行补助。

(五)就业援助

经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可按现行政策给予创业补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按现行政策给予用人单位用工社保补贴。

(六)其它临时性援助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原则上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视情给予其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援助,特别困难的或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其遗属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援助。

区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视情给予其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援助,特别困难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七)社会化援助

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途径,提供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2版)》(动态调整)规定的服务项目,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六、援助流程和要求

生活援助工作实行主动发放。其他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镇街(场)审核、区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生活援助

无需本人申请,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汇总相关援助情况并形成发放清单后,联合区财政局按社会化方式,按月发放援助资金。

(二)医疗、教育和其它临时性援助

1.申请。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向所在镇街(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或法定继承人申请。

(1)医疗援助。医疗援助每年第一季度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本人集中申请一次。申请时需提供《杭州市萧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医疗援助)(附件1)、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2)教育援助。每学年第二学期由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集中申请一次,申请时需提供《杭州市萧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适用于教育援助)(附件2)、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3)其他临时性援助。每年常态化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等对象申请(同一原因导致困难的,一年内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杭州市萧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其他临时援助)(附件3)、户口簿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以上相关材料今后通过数据共享、部门比对等方式能够获取的,则申请人无需再提交。

2.审核。镇街(场)退役军人服务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场)提出审核意见,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审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复核。

4.资金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相关援助情况并形成发放清单后,联合区财政局按社会化方式将援助资金发放给申请人。医疗和教育援助一般在每年上半年集中发放一次,其他临时性援助一般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次,紧急情况时可先行帮扶援助,事后再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二)住房、就业和社会化援助

住房、就业援助分别按区住建、人社部门现行规定程序和渠道办理,社会化援助按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有关规定办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场)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跟踪问效以及临时性援助等工作;教育部门做好教育救助并配合认定对象;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条件对象的低保、低边、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和享受对象信息共享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人社部门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并落实优待措施;住建部门做好住房援助工作并落实优待措施;医保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并配合提供必要依据。

(二)坚持属地管理。各镇街(场)要认真排摸困难退役军人底数,建立规范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责任,准确掌握困难情况,及时有序做好动态调整工作。依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条件的镇村可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展资金保障渠道。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电视、走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困难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共创美好生活。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杭州市萧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萧退役军人局〔2022〕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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