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4/2018-68507 | 成文日期 | 2018-06-05 |
发布机构 | 区环境保护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号 | 萧环保〔2018〕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加强自动监控现场管理,请各有关企业根据《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及站房门禁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函〔2017〕449号)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设施和站房进行规范化改造,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视频监控点安装范围和要求
1、监测站房内,新建高清球型摄像机,用于监视设备运行状况、人员进出和日常运维实施;
2、排污口及采样区,用于监视污染物排放情况,安装点位监视画面在确保能覆盖到废水废气采样区的输送段的前提下,尽可能覆盖到最终治污环节至排污口全段,否则,应增加一个视频监视点,用于专门监视排放段;
3、治理设施,用于监控废气、废水治理设施是否开户和正常运行;
4、原安装的枪机、球机摄像机统一改造成高清球型摄像机;
5、雨水外排口,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安装。
二、监测站房规范化改造
1、监测站房要求专用,不能混用,应保持监测站的整洁、干净;
2、监测站房大小能够容纳分析仪表机柜、总量控制器机柜、网络通讯机柜、办公桌椅等,墙体应能满足壁挂式分析仪的安装。监测站房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6平方米。站房应具有防漏、防尘、恒温、消防、自来水、温湿度仪等基础条件;
3、监测房应配套独立浪涌保护器,电源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且要求单独的防雷接地,以防止数据采集干扰;
4、监测站房应通风,具有防盗窗户、换气装置等;
5、站房门禁系统由环保部门统一安装,企业应在安装施工方面给予配合。
三、技术要求
1、重点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与省平台直联的方式实现,并留有与市平台联接的接口;
2、下位端视频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重点点位不少于90天,且具有历史录像调用回放等功能;
3、水、气排放口视频监控需和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叠加,以便于后端的展示和分析;
4、新建视频设备应支持GB28181、DB33/T502-2004标准协议,已建视频和门禁设备应按照GB28181、DB33/T502-2004等标准协议进行升级改造。
四、工作要求
1、参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关于杭州地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补充说明》中规定,此次视频升级改造由经备案的网络运营商一次性投入,企业按年租赁形式完成,租赁期不少于6年,租赁价格参考但不超过资费补充说明中规定,以验收合格之月起计;
2、网络运营商要重度重视,按照技术要求合理、高效地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的升级改造,协助企业完成验收,同时制定相关运维方案,做好后续运行过程中的维保工作;
3、各企业要明确责任人,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视频监控升级改造和监测站房规范化建设工作,在2018年11月底前,通过省平台完成视频改造验收工作。
附件:1、《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控及站房门禁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
2、污染源现场端视频监控验收表
杭州市萧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