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1-27 16: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区市场监管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备案决定书

萧市监城冒撤登字〔2023〕第2号

当事人:杭州磊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CNXK37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渔家浜6-2号2150室。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18年6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张金泉,监事为蒋军。2023年7月23日,蒋军向本局申诉,否认为当事人监事,其身份证于2016年8月遗失,并于2016年8月22日重新申领了身份证。他人利用其遗失的身份证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办理当事人监事备案事项。同时向本局提供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8月24日《成都日报》蒋军身份证遗失公告复印件等证据材料。2023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该处经营或办公,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被本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查阅当事人2018年6月22日设立登记资料,监事蒋军的身份证有效期间为“2007.09.04-2027.09.04”,为其遗失身份证,与其2016年8月22日重新申领后使用的身份证不一致。至本案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张金泉、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倪鑫峰均未到本局协助调查。本局于2023年7月23日公告了当事人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备案的基本情况,在20天内,本局未收到相关问题的反映。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蒋军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书、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8月24日《成都日报》蒋军身份证遗失公告复印件、蒋军询问笔录、杭州磊晖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6月22日设立登记资料复印件、张金泉及倪鑫峰协助调查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年9月15日本局发布告知公告(萧市监城冒告字〔2023〕第02号),告知了拟将作出撤销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在法定期限内,本局未收到相关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设立登记时监事备案非蒋军真实意思表示,提供的身份证为其遗失的身份证件,属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监事备案事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2018年6月22日杭州磊晖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中“蒋军”的监事身份信息。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备案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