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76/2023-75034 成文日期 2023-11-20
发布机构 临浦镇 统一编号 AXSD99D-2023-0001
文 号 临政〔2023〕2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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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起始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4 09: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临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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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促进集体资产、资源制度化管理,最大化实现资产、资源保值增值,防止资产、资源收益流失。为解决当前村集体资产、资源租金标准差距校大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就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起始价格,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需要确定承包(租赁)起始价格的对象

可供对外承包(租赁)的村属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包括和不限于以下类型:

1.承包(租赁)期内的各种集体资产、资源;

2.能够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目前尚未形成承包(租赁)关系的各种集体资产、资源;

3.其它类型。

二、承包(租赁)起始价格

1.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经营的,年租金原则上不低于1500元/亩,高不封顶(遇到零星偏僻或者荒废等特殊土地可一事一议);

2.集体厂房年租金原则上不低于150元/平方米(按厂房新旧程度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120元/平方米),高不封顶;

3.集体农用土地上的建筑,属于暂缓拆除或在未拆除以前的,按不低于10000元/亩收取年土地租金,高不封顶;

4.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属于暂缓拆除或在未拆除以前的,按不低于40000元/亩收取年土地租金,高不封顶;

5.集体店铺严格按市场价签订合同租赁给直接经营者(市场整体除外),严禁通过转包集体资产赚取差价等行为;

6.池塘(水面)年租金按不低于2000元/亩,高不封顶;

7.老年公寓年租金原则上不低于60元/㎡,高不封顶;

8.帮扶、助困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相关程序并参考本地或周边同类型租金情况并结合本村实际,经村三委集体研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后进行承包(租赁)。

三、工作内容

1.各村及时召开村三委会议,贯彻指导意见精神,重点梳理承包(租赁)合同中存在的价格偏低、年限过长的不合规、不合理合同,扣清资产、资源底子。

2.针对到期的低价承包(租赁)合同,村要及时告知承租方指导性租赁价格,按照相关程序在不低于指导意见起始价格与承租赁方续签合同。未到期的承包(租赁)合同,村要及时与承租方联系,告知指导性租赁价格,协商提价。

3.合同签订必须统一使用镇下发的合同模板。

4.村级集体资产租金缴纳实行“先交后用”的方式,鼓励各村提高租金标准。

5.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租金或者承包费逐年递增等条款,每年增幅不低于3%。

6.在今后的租赁期内,各村要结合实际,根据市场价格适时调整资产、资源租赁价格。

7.本意见未尽的其他资产、资源,各村可通过相关程序按不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发包出租。

四、工作要求

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村要立即行动,新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的价格不得低于指导意见的起始价格。对5亩(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年租金(标的)在1万元(含)或资产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须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明确租赁价格标的、面积、租赁年限等)纳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对200亩(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年租金(标的)在200万元(含)或资产价值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一律纳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五、责任追究

各村要确保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村三委班子对集体经济保值增值工作负总责,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董事长(村书记)是集体经济保值增值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摸排村域范围内资产、资源,努力实现集体“三资”保值增值和收益增长。对工作不力造成资产、资源流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责任。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2、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模板)

萧山区临浦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起始价格的指导意见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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