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3-48207 成文日期 2023-01-28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28 15: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发挥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引领撬动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支持我区高质量发展,完善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依据《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制定。

三、起草说明(研判过程)

《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期间多次征求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社会投资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就修订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杭州市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投资方向、基金管理、运作模式和要求、退出模式、基金的监管与激励、附则等七方面内容。

(一)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产业引导基金规模30亿元,资金由区财政局进行统筹安排。

(二)投资方向(适用范围)

明确重点投向区内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和省重大产业项目等,聚焦纤维新材料、智能汽车两大优势产业,智能物联、生命健康和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补充其他未来产业,促进“2+3+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三)基金管理

1.设立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重要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2.管委会下设萧山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杭州萧山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是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

4.杭州萧山产业基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产业引导基金选定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

5.原则上推荐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参股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子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6.产业引导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运作模式和要求

1.产业引导基金分为“子基金”、“直接投资”两种模式, 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子基金”可分为“非定向基金”和“定向基金”。原则上“子基金”、“直接投资”主要投向中后期项目。

2.产业引导基金采用分级评审决策制度。产业引导基金对于拟合作对象,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拟合作对象及拟合作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管委会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外部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其中单一投资项目或子基金投资额2000 万元(含)以下的拟投资项目,经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联审通过,并报管委会备案后实施;单一投资项目或子基金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初审,报管委会通过后实施。

3.“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子基金返投金额不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 1.5倍, 原则上在投资期前2年完成50%的返投金额;返投认定及让利机制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2)子基金规模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人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3亿元;子基金投资的单一项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4)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定向基金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20%;

(5)子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合作方案时,原则上应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5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6)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 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退出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原则上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由同一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特殊目的企业除外。

4.“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

(2)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机构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内部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4)基金管理人核心团队稳定且具备良好合作基础,拥有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名以上;

(5)投资领域明确。对设有专职招商团队或拥有产业背景、资源的专业投资机构优先合作;

(6)基金管理人近三年内有3个及以上成功投资案例,即单个案例中股权投资所形成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 20%;

(7)管理人及其主要出资人近5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被行业自律组织列为异常机构,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5.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产业引导基金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6.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的非定向基金参股期限、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分为投资期和退出期,其中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7.对于省、市级政府基金参投或区级及以上政府指定或明确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可不受上述所设出资规模、出资比例和投资期限限制。

8.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直接投资企业应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递交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和运营报告。

9.子基金、直接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在1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五)退出模式

1.“子基金”模式下,产业引导基金一般在参股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2.对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的投资项目, 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实施退出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经管委会审议决策,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3.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4.产业引导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 让股份(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 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管委会办公室、经相应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 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5.产业引导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产业引导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产业引导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六)基金的监管与激励

1.受托管理机构接受管委会、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2.受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报送产业引导基金的基金投资运作报告。

3.受托管理机构应监督检查已投项目(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情况,每年度结束后收集并提交已投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材料。

4.受托管理机构收取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管委会办公室考核结果确定费用比例,标准如下,具体以管理协议为准。

(1)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1%。

(2)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9%。

(3)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产业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4%。

5.管委会办公室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监督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

6.每年度结束后,管委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投资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和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7.产业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时,子基金已满足产业引导基金返投要求且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产业引导基金最终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关联方实行分档让利,具体比例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五、关键词解释

1.子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基金,引导基金通过现金出资换取基金份额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投资认购新的基金份额、受让已有基金份额等方式。

2.直接投资:主要以参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方式,通过现金出资换取被投企业股权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进行新设公司股权投资、股权受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持有被投企业股权视为直接投资。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俞万昌

联系方式:0571-8961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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