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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市监企吊字〔2022〕3号
经查,本公告所列公司(名单详见附件)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2年07月25日对上述公司进行立案调查,8月18日通过杭州市萧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版块发布《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听证告知公告》并在金城路255号我局办公场所公告栏张贴上述听证告知公告。上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作出吊销上述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公司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30日